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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B有限公司与T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补充代理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5-24 15:55)    点击:543

案外人B有限公司与T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补充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就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T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执行异议一案,补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请法庭采纳:

一、我公司拥有本案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在原听证会上,我公司已做了全面的阐述,提交了扎实的证据,并在代理意见中做了明确的陈述。

二、我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并不因存放在承租来的L有限公司的场地和仓库就丧失了。也不因为存放时间的长短,我公司的财产就变成了L有限公司的财产。迄今为止,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还没有谁合法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因为在别人那里存放了几年就成为别人的财产这样的法律规定。

三、执行申请人如果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物属于L有限公司的财产,就应该拿出具体的、合法的、有证明力的证据。而不是仅仅依据该标的物存放在被执行人处就认定该财产就属于被执行人。有关占有的推定效力、所有权的认定等物权法规定的真实含义,我公司已在原听证会上做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四、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支持我公司的异议主张,裁定中止执行,解除对我公司拥有合法所有权的钼精粉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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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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