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苏黎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杨某诉某矿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要求赔偿损失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2-01 09:34)    点击:531

杨某诉某矿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要求赔偿损失案

一、案情简介:

杨某,自198686日至19961231日在某矿工作,由于该矿没有按北京市有关劳动政策给杨某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致杨某因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年而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杨某被迫起诉该矿,要求法院判令该矿支付赔偿费。

一审法院没有就基本事实进行调查,亦没有援引任何法律法规,仅以该矿已为杨某缴纳了199210月至19961月共计34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并且原劳动主管部门依据当时有关“缴费十年以下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规定审批并发还杨某一次性养老保险金为由,判定杨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之后,杨某经人介绍找到了笔者。笔者在对其案情进行详细分析后,为其书写了《民事上诉状》。

二、法律文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杨某某,女,XXXXX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北京XXX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矿长。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北京市FS区人民法院所做(2011)房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判决对上诉人的工作年限认定错误

上诉人自198686日起即开始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历时10年又近4个月,一直到19961231日为止。对此事实,上诉人有被上诉人的用工合同为证,且被上诉人对此事实在一审期间亦从未有过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上诉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可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应予依法认可。然而,一审法院非但对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置之不理,而且对被上诉人的默认熟视无睹,更甚而径行认定上诉人“自199061日至1996年期间在长沟峪矿做临时工”,从而悍然将198686日至199061日期间长达近四年的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工作的事实平空抹去。由此可知,一审判决对决定案件结果的基本事实的认定是严重错误的。

(二)原判决对被上诉人没有依法为上诉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之所以起诉被上诉人,乃是因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的为工作人员足额交纳养老保险的义务,从而导致上诉人退休时由于缴费年限不足,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金,无法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给上诉人造成老无所养的严重后果,从而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审查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依法为上诉人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是本案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但一审法院却置此关键于不顾,不但没有审查198686日至199061日期间被上诉人有无履行此法定义务,而且没有审查199061日至1996年期间被上诉人是否完全履行了此法定义务,却简单而又错误地将因被上诉人没有依法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导致上诉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只有34个月这样的损害事实认定为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要求赔偿的原因。对于为什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了10年又近4个月,而被上诉人只为上诉人缴纳了34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对于剩余的7年养老保险费,被上诉人是否为上诉人缴纳,又为什么没有为上诉人缴纳等基本事实问题,均无审查。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缴费年限是否与其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年限一致,以及被上诉人为何不为上诉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实非但没有认定,而且倒果为因,混淆事实。

(三)原判决对被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错误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了10年近4个月,而被上诉人却只为上诉人缴纳了3年又4个月的养老保险费,被上诉人有近7年没有为上诉人交纳养老保险费。被上诉人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被上诉人这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否合法?被上诉人是否应为因其不履行法定义务而给上诉人造成的老无所养的严重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原判决没有对此进行认定,相反,原判决再一次将因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上诉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退休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只能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损害后果认定为上诉人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进而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因其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应承担的赔偿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对事实的这种认定无疑是极其错误的。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判决错误适用有关举证、质证、认证的法律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供了自198686日起即开始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劳动合同证据。对此证据,原判决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质证、认证;对于被上诉人的默认也没有依法认定,却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然,原判决在错误地适用法律。

(二)原判决没有援引被上诉人有为上诉人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的法律法规,却笼统地判定上诉人丧失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权利,符合“当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北京市劳动局19881115日制定、198911日起开始执行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由临时工个人及用工单位缴纳,临时工按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用工单位按临时工缴纳数额的5倍交纳。用工单位缴纳部分企业在营业外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部分在临时工个人工资中抵扣由用工单位代为上缴。而根据1996312日发布实施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七条亦规定,“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由此可知,被上诉人有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的法定义务。

而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上诉人完全有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和法律依据。而正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履行为上诉人依据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只为上诉人缴纳了34个月的养老保险费,才导致上诉人丧失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原审法院对此法律依据避而不谈,拒而不用,却笼统地判定上诉人通过被上诉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法院的这个判定属于错误地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上,均存在根本的错误,该错误直接导致了原判决的错误。基于此,为维护上诉人的权利,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肯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FS区人民法院所做(2011)房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使违法者承担责任,让劳动者老有所养。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苏黎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  私人律师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苏黎律师,苏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苏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1128063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苏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淀区律师 | 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苏黎律师主页,您是第1737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