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虚假出资、挪用资金、
职务侵占而申请再审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2年6月1日“下海”后,靠借款3.15万元创办H市LR食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R”商标,先后被评为H市名牌、Z省名牌,1997年获农业部金奖,1999年获第八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L市30家“小强人”企业之一,H市农业龙头企业。截止1999年,公司拥有厂区面积12亩,山核桃基地1246.93亩,总资产3600万元,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利税150至250万元。
为进一步扩大生产,在当地政府的撮合下,王某以自然人名义于1999年12月4日与全国著名的民营企业W集团签署《W集团公司投资LR食品有限公司意向书》;2000年6月8日,甲方王某以自然人的身份与乙方的W集团公司签署《H市LR食品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甲方通过原R公司增资扩股方式引进外部资金,并相应改变原有股东及资本结构,把原R公司改组成为一家完全符合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公司改组的资产范围包括甲方控股或实际由甲方出资的企业实体,具体包括;H市LR食品有限公司、H市LC食品厂、上海R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R食品经营部、H市R食品有限公司、H市L山核桃研究所。改组后,甲方除保留H市LR食品有限公司外,应对上述其他公司或实体进行注销或相应改变资本结构关系。……根据改组后的发展需要,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公司设总股本2500万股,每股人民币1元。……甲方以经过评估后在改组范围内的净资产(具体以评估报告书所列为准)及现金共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乙方以现金方式计人民币1500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自各方在本协议生效后须七日内按额缴清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独家拥有原R公司拥有的‘R’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公司之外使用“R”等商标。甲乙双方均不得在此外开办或进行同类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改组公司依法承担公司成立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甲乙双方依据出资比例承担相应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公司改组前在评估报告书以外甲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问题,由甲方独家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甲方原因引发有关债务或其他法律纠纷导致公司威胁的,由甲方自行消除威胁,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因甲方原因对改组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甲方向公司进行赔偿;若甲方无力消除公司威胁或承担实际损失的,需要由乙方代甲方先行偿还的,甲方须同意以其在组建公司中所占相应股权向乙方进行抵偿。……甲方进入该组公司资产的原有应收账款,由甲方负责在一年内收回,一年内不能收回部分由甲方以现金方式补足,若甲方在此期限内不能不足,乙方有权相应降低甲方在公司的股份比例。……”。
2000年6月26日,王某以原R公司净资产9805349.59元(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4月25日)投入,其中980万元作为R公司的实收资本,余款5349.59元作为资本公积金处理;王某又缴存现金20万元,作为R公司投资款。同日,W公司的1500万元投资款亦缴入R公司的帐户……
2000年6月27日,R公司经L市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由W公司的沈某担任董事长,而王某则任总经理。2001年7月16日至同年8月14日,W公司以王某在组建R公司时有虚假出资及挪用资金为由,分别与王某及R公司共同达成了五次书面协议。这些协议确认王某共减持其在R公司的出资共计8054623.31元。同年8月14日,三方当事人另签订协议书一份,王某承诺其应向某某村偿还29万元和山核桃基地所在村50万元以及向山核桃农户的借款。同年8月15日,R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将R公司的注册资本调减为1700万元,W公司占88.24%股份,王某占11.76%股份。同日,R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调减注册资本。至此,王某在公司的投入资本调减为200万元。同年8月25日,三方当事人再次签订协议书,确认王某出资时收款损失为187615.87元和出资产成品损失为25945.3元,共计213561.17元。同年8月28日,王某与W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书》,约定王某同意将其在R公司的股权质押给W公司……
2001年10月1日,王某遭遇L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2001年10月10日,H市L市R食品有限公司享有九十八年的用益物权的1246.65亩的林权证,在同一天全部被注销……
2002年4月15日,当地检察机关以虚假出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三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L法院认定三罪成立,分别处以二年六个月、十一年、六年,三罪并罚,对王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之后,王某提出上诉,H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2002)H刑终字第xxx号二审刑事判决书,中级法院维持原判。2010年王某获假释出狱。
2003年8月27日,W公司以经营合同纠纷为由,向H市中级法院提出民事诉讼。2004年4月2日,法院作出“(2003)H民二初字第xxx”民事判决,确认《增资扩股协议书》有效,并确认《股权质押协议书》有效。
2005年10月20日,L市法院以发现本案被害单位尚有部分因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追回为由,又作出“(2002)L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单位H市LR食品有限公司。对于该刑事判决,上诉人提出原判认定其构成犯罪是错误的,不存在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但H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最初刑事判决开始生效,王某每年始终不渝向各级政法部门包括最高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前前后后递交了无以数计的材料,但最终都没有得到任何的采纳,最后一次仍然没有被受理的时间是2008年2月1日由H市中级法院以“(2007)H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作出的……
2010年9月30日,W公司股东代表与王某签署《H市LR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H市LR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方案的决议》、《H市LR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等,随后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
2011年5月,王某经人介绍找到本所主任。随后本所主任携一律师前望Z省了解案情。6月28日,案子交于本人。本人随即开始阅读厚达一尺的案卷材料,整理思路,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后并提出本案诸多交织案件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