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8 04:57) 点击:872 |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丧失公有住房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该文章已同步到:
|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8 04:57) 点击:872 |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丧失公有住房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