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苏村野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8 04:57)     点击:872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丧失公有住房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苏村野律师提供“人身损害  资信调查  刑事辩护  海事海商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苏村野律师,苏村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苏村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8479936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苏村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威海律师 | 威海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苏村野律师主页,您是第2354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