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手记----未成年人林某龙盗窃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5-07 10:14) 点击:1168 |
一、案情简介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1]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龙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龙分别于2011年5月6日、13日、14日、15日窜到中山市三乡镇大布绿榕居小区进行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若干、手机一台、戒指4枚、耳钉1枚、黄金手链1条、存折4本。后经鉴定,涉案金额为28000多元。 二、律师辩护 本律师接受林某龙父亲的委托,担任林某龙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本律师作为林某龙的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并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作案及庭审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3、被告人自首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缴回部分赃物,有效地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且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被告人五岁时,亲生母亲就过世了,生活在单亲家庭。其父亲忙于干活挣钱养家,疏于对被告人的照顾和管教,致使被告人初一就辍学,孤身一人到中山市三乡镇打工,被人以招工交押金、工服费为名骗了1000元。后来找了一份临时工,工作一个多月后,雇主连工资不发给他。被告人当时身无分文,他是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走上歪路的,请法庭考虑上述特殊情况,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本律师认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无前科,属于初犯,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自愿认罪,并有效地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这几个月的羁押生活已对被告人起到了很好的惩罚和教育作用,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或非监禁刑,以便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健康成长。 三、法庭审理及判决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林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已于2011年12月12日获释,该案圆满结案。 备注:判处缓刑当天,被告人就可以释放,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违反有关规定及犯罪,不用再执行监禁。 四、律师体会: 1、近年来,未成年人犯案增多,其有不少人是生活在单亲家庭或与父母感情不好。 2、中山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推行圆桌审判,尽可能地减少刑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尽量地适用缓刑或 其他非监禁刑,以更有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成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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