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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启来
孙启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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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闸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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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贫病交加的超市盗窃女子辩护-王某盗窃一案的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1-25 12:20)     点击:92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汪婷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无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汪婷犯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关于盗窃财物的数额问题。
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提到,被告人曾辩称,所盗物品中有近人民币3000余元的商品系其所购买,但收据无法提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汪婷所述的3000余元已经付款可以从其他证据印证:
1、被告人汪婷与其母实施盗窃时,一家三人均有工作收入,每月的家庭收入比较稳定,从消费能力上来说,被告人说3000余元是自己在家乐福超市买的(通过其他收银员)是可信的;
2、从汪婷上班时间和其母汪洁束也有具体的工作时间来看,汪洁束不太可能总是在汪婷收银的时间去盗窃;
3、其母汪洁束的工作场所离家乐福超市古北店比较近,不去盗窃也可以去就近购物。
辩护人认为,该3000余元的物品,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该部分盗窃的数额不予认定。
三、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汪婷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汪婷作为家乐福超市古北店的收银员,在其值班期间参与并为其母亲汪洁束从超市偷窃商品提供方便,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辅助作用,相比那些从超市偷走商品的其他偷窃者,促成了盗窃犯罪行为的实施。根据查明的这一案件事实,被告人汪婷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应依法属于从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在主观方面,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犯罪动机有客观原因,所盗窃财物并非用于个人挥霍,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被告人汪婷涉嫌盗窃被刑拘之前,身患癌症重病,住院期间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曾接受乡亲们的无私捐助二万余元。被告人与其母汪洁束盗窃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挥霍,也不是为了变卖折现,而是为了将所盗物品带回其家乡(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谭村大坑组)送给乡亲们,用于感激乡亲们的无私帮助。汪洁束因为对乡亲们的善举感念至深但又囿限于家境贫寒无以回报,才产生邪念与汪婷一起盗窃。故,量刑时当于其他直接指向非法窃取他人财产或将赃物赃款用于纯个人不当消费或好逸恶劳等盗窃犯罪作出区别,即应从轻处罚。
2、在客观方面,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本案犯罪行为侵犯了数额不算太大的超市代售财物,没有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者人身权利造成危害。案发后,盗窃物品已经及时地归还给了受害者,挽回了超市的损失。家乐福超市也以此案例警示了同类违法犯罪者,起到了应有的警示作用。此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3、被告人汪婷与其母汪洁束是初犯,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汪婷与其母汪洁束均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且一贯表现优良。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4、本案的被害人家乐福超市监管不力,也存在一定过错。
被害人家乐福超市古北店管理监督不严,给不法顾客留有作案的可乘之机,诱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被告人汪婷与其母汪洁束看到其他个别顾客偷窃超市商品没有被抓住,才产生盗窃想法。而且,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汪洁束每次盗窃数额在一千元左右,如果超市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这种偷盗行为,被告人汪婷与其母汪洁束就会因偷窃数额到不到起刑点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家乐福超市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相关法理,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四、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尽管被告人汪婷已构成盗窃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轻微,且为初犯和从犯,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因此,建议对被告人汪婷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有利于其疾病的后期治疗。
以上辩护意见,望予采纳。

此致
长宁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孙启来 律师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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