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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2-10 16:07)    点击:330

案例:北京某企业公开招聘员工时,李先生前去应聘,经谈判后,双方均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由于李先生当时尚在一家单位工作,因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有李先生在一个月内向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该企业在李先生报到上班后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后,该企业不予录用,当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盖章签字。

    因多种原因,李先生在一个半月后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李先生到该单位报到时,该公司告知李先生,由于其晚到,该公司决定不予录用李先生,双方发生争议,随想劳动仲裁委,要求该企业安排工作赔偿损失。

律师解析:

     1、李先生与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依法有效。

    2、李先生与该企业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结论:综合以上法律规定看,李先生的劳动仲裁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后,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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