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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晔明
宋晔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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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5201010534562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东营
  • 手机:1370546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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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咨询
标题 房屋损害重建赔偿
详细内容 房屋损害重建赔偿新建完工的房屋,由于对方过错,导致该房屋成为报废工程,本人主张房屋价值损失与房屋重建费等都由对方承担。对方答复只给拆除费重建费,说房屋价值损失与房屋重建费是重复关系,房屋价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正当理由不予赔偿。 请问老师:房屋价值损失与房屋重建费是重复关系吗?房屋价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正当理由吗?本人认为(当然不一定正确)房屋重建费是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而房屋价值损失才是直接损失,请指正!谢谢
地区 山东-东营
分类 行政法律-国家赔偿
询问人 1456626455
联系方式 律赢通会员可查看联系方式
律师解答 暂未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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