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母亲支付首付、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如何分割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9-01 10:30) 点击:56 |
男方母亲支付首付、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如何分割 作者: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建海 案情简介:2007年3月,男方徐某与女方张某相识。2009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且徐某与她人关系暧昧,从2014年开始双方分居,致使两人感情破裂。因徐某出自单身家庭,其父亲过早去世,母亲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最终与张某结婚。为促使两人婚姻长久,徐某母亲就出首付26万元给徐某购买了一套楼房,婚后两人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张某的名字,17万元的银行贷款由他们俩共同偿还。由于徐某出身单亲家庭,母亲从小就对其过分溺爱,时时处处都为他着想,从小到大无论什么事情但是其母亲为其做决定,套用张某的话说就是其至今未断奶。因为这个因素致使徐某养成了过度依赖其母亲的心理,无论什么事情自己不敢做决定或者不愿做决定,什么事情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不敢担当,致使他结婚后夫妻之间发生点小矛盾、小摩擦等都得他母亲帮助解决,而张某性格从小就比较独立,敢说敢做与徐某母亲性格相当,所以婆媳之间就围绕着如何控制、争夺徐某展开了婆媳大战,再加上徐某没有主心骨,是男人挺不起来,不但解决不了婆媳之间的矛盾,而且让自己夹在中间左右为难、极其难受,再加上张某不够温柔,为寻找慰藉就不断找别人聊天玩暧昧关系,致使双方婚姻关系不断恶化、最终无法挽回。在离婚问题上两人态度基本达成一致,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张某认为既然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且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那么房屋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将房屋价值扣除未还贷款两人平分;徐某认为其母亲出资的26万元首付款是对自己的赠与必须先扣除、未还贷款先扣除,剩余部分才可以平分。为此双方争议很大、迟迟达不成协议,于是张某就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从徐某的情况看,母亲为其购房出资是在他与张某结婚前,况且当时并没有明确表示这26万元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款。因此,这26万元应视为其母亲对徐某的赠与。徐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徐某在其母亲的同意下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张某的名字,于是该房产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化,由徐某的婚前财产变成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其母亲赠与的26万元首付款就转化成了徐某与张某共有,该26万元财产的归属其母亲已经无权处分,已经无权主张归还了。虽然张某主张徐某与她人关系暧昧,但是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即使有证据证明徐某偶尔出轨,但是这种情况不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尽管徐某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但是张某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不能享受优待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该26万元首付款虽然是徐某母亲婚前赠与给他的财产,但是结婚后徐某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相当于双方对婚前财产进行了特别约定变成了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现值进行折价扣除未还贷款部分双方平分。 处理结果:该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徐某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以(2017)鲁02××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1、张某与徐某自愿离婚。2、共同房产归徐某所有,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张某房屋补偿款20万元,张某于2017年10月10日前协助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将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交给徐某。3、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及其他财产争议。至此该案得以和平解决,双方皆大欢喜。 (宋建海律师电话:13963900787、1766406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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