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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信访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8-30 14:34)    点击:56
最高法院:信访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作者:文|唐青林 李舒 杨巍

阅读提示:

信访是中国特有的一大纠纷解决机制,各级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权利人向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信访是否也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最高法院认为,信访行为可中断民事诉讼时效(延伸阅读案例1-案例5)。但是信访行为并非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的法定事由(延伸阅读案例6-案例9)。

 

最高人民法院

信访构成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裁判要旨

    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案情简介

一、李南翔、姜涛将承包的某工程施工项目转包给李洪开。

 

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施工人李洪开于2015年向齐齐哈尔中院起诉,请求李南翔、姜涛支付工程款450万元及利息。李南翔答辩称,即使债务依然存在,李洪开自签订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2011年6月30日)也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李洪开的起诉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齐齐哈尔中院认为,李洪开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院判决支持了李洪开的诉求。

 

三、李南翔随后向黑龙江高院上诉、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时,均主张李洪开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黑龙江高院、最高法院均未支持李南翔的该项主张。

 

败诉原因

    本案法院认定李洪开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根据双方还款协议约定,李南翔应在2011年6月30前将最后一期工程款向李洪开给付完毕,而李南翔并未支付上述款项。李洪开在此之后一直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等方式主张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信访等,对方当事人提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事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予以抗辩。但是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洪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李南翔、张丹主张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李洪开与李南翔、张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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