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皇凤:“中国式”维稳——困境与超越 |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1-14 15:13) 点击:276 | |||||
唐皇凤:“中国式”维稳——困境与超越 2013-1-12 20:57:10
第四,中国式维稳的本质特征是一种组织化调控。在特定的中国情境下,组织化调控是指通过党的组织网络和政府的组织体系,并在组织建设和组织网络渗透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政党主导的权力组织网络,使社会本身趋向高度的组织化,最终主要通过组织性的力量来实现国家治理目的的一种社会调控形式[5]。在中国式维稳模式的构建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发挥了核心主导作用,通过执政党的人事控制权,在各级党委系统内设立权威性的维稳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并不断强化原有机构的维稳功能并提升其政治地位,以实现体制内资源的集中与动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维稳工作机构体系中,各级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和维稳办、各级党委政法委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综治办充当了“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除依靠武警、警察、民兵这些压制性力量,还大量设置“维稳中心”、“维稳工作站”、“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组织机构,由地方重要领导亲自担任负责人,并雇佣相当数量的专职人员进行维稳工作,一个健全、庞大的维稳机构体系正在形成。群众工作室、维稳信息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等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延伸到街道办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如在福建、江苏、浙江等民营企业发达的地区首倡的“综治维稳进民企”,目前已在全国普遍推开,企业内部也设立了维稳办公室。广西贵港的5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群众工作部,74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群众工作中心,1148个村(社区)全部建立了群众工作站,县乡两级维稳工作平台专门从事维稳工作的人员600多人、村级维稳信息员3500多人,维稳工作力量渗透到了基层的每一个角落[6]。虽然各地都建立起了庞大的专职维稳机构和维稳队伍,但从实际工作效果上看,不少地方的维稳运行机制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然不高,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应急性、波动性、补漏性、随意性和形式性。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原有的动员体系日益弱化,社会与单位调控体系日益蜕变与衰微。日益分化的社会结构迫切需要制度来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转型期的秩序维持与秩序建构迫切需要以普适的、抽象的国家法律、制度来实现“抽象化的国家治理”,并且通过塑造现代性的“规训”主体来安定人心秩序,实现社会秩序与人心秩序的有机连接。以控制为主导的组织化调控必将让位于以“规训”为主导的制度化调控。 第五,中国式维稳的具体工作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压制性和经济利益补偿性,以政治、行政手段为主。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刚性稳定的政策指导下,地方政府形成了“上访等于不稳定”的思维定势。不少地方苛求基层“不能出事”,不发生群体事件,无大规模上访,无人进京上访就叫“稳定”,并以此为重要指标评价干部能力和政绩。一些地方只要辖区内发生“进京上访”、“非正常上访”事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就被一票否决[7]。这种严苛的倒逼问责机制,使得有些地方政府频繁动用国家专政工具甚至勾结黑恶势力,采取诸如截访、殴打、拘留、罚款、劳教、判刑、连坐以至于公然在北京雇佣私人保安公司开设“黑监狱”等手段压制上访群众,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上访群众人身和精神的巨大伤害。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地方政府一般会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办法:一是“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来解决”;二是不惜动用包括警力等在内的暴力工具,强行将群众的上访和合法的利益诉求压制下去。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各种非正常上访数量对地方党政官员仕途的消极影响,针对某些多年的老上访户或者缠访对象,不惜花血本进行经济利益的收买,无原则地一味迁就,而不寻求问题的根本解决。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简单化、片面化与官僚化的思维模式,将“维稳压倒一切”、“维稳是第一责任”简单解读为只要不上访不出事就是稳定,潜意识中就把社会弱势群体合理合法的利益表达和维权行为认为是“和政府过不去,对着干”,为此而经常使用警察等专政工具进行威吓和压制,高压维稳,造成警民对立。暴力维稳正在严重伤害政府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逐步侵蚀着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因此,目前的暴力压制型维稳和经济利益收买型维稳,不仅可能加大治理成本,加剧地方治理危机和政治风险,而且使得基层社会高度政治化,稍有不慎即引发社会政治不稳定因素。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基本实现了相对平稳的社会转型,不仅实现了政局的长期稳定,而且确保了宏观政策体系的基本连续性,以及政治领袖集团代际更迭的有序性,长期的政治稳定有力地保障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所创造的“经济奇迹”、“政治奇迹”是中国式维稳模式有效性的重要证据。另一方面,与政权稳定性并存的则是近年来维稳成本一路攀升,人们开始深刻感受到现行维稳模式的结构性缺陷与弊端所带来的切肤之痛。社会转型进程中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犹如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成为悬在许多地方党政领导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拷问着中国执政者的政治智慧。 二、“中国式”维稳模式的内在困境 中国式维稳模式使中国社会日益陷入一种“维稳的怪圈”,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8]。中国式维稳模式的内在困境主要体现在: 第一,维稳工作内涵泛化,极易引发政治风险。在不稳定幻象的催化作用下,在压力型维稳模式的强力推动下,地方政府很容易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形成一种社会政治不稳定的恐惧感,任何正常的、鸡毛蒜皮的小矛盾、小冲突都可能被认定为影响不稳定的大问题与大事件,社会政治稳定固化为一种没有任何冲突和矛盾的绝对的静态稳定。为了达到这种静态、绝对稳定的目标,在中国现行的政治、行政体制下,很容易导致维稳工作内涵的扩大化和泛化,以及维稳工作的功能异化。一方面,中国目前的“维稳”工作经常忽视对公民参与和利益诉求的制度化吸纳,社会政治不稳定对象和问题极易被“泛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大大压缩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民主协商与政治妥协的可能空间,加剧了不稳定问题的治理难度。随着大量社会问题的政治化,造成社会的各种经济问题、管理问题、法律问题和社会民生问题都指向政治领域,都要求政府予以包揽和解决,减缓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使得中国政府长期陷于“体制性的职能超载”而无法自拔,这无疑是一个相当危险的信号。另一方面,很多官员不能用“平常心”看待社会冲突,为了维稳不惜一切代价,经常运用暴力手段维稳。政府忙于应付而忽视其正常的工作职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弱化,人民的社会不满情绪日益集聚。事实上,基于利益的社会冲突具有很大的讨价还价空间,其政治风险是不大的。而在现行的维稳模式下,维稳工作很容易陷入一种“摁下葫芦浮起瓢”的恶性循环和“越维越不稳”、“治标不治本”的怪圈。 第二,维稳工作本身经常被异化,中国有不断滑入“维稳陷阱”困局的趋向。维稳陷阱就是对维稳手段与维稳目的的本末倒置,把本来只是一时手段的维稳当做了目的,导致维稳扩大化、产业化,从一时的权宜之计趋于凝固、趋于常态,使维稳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不断攀高而至无从遏制[9]。目前,一些地方的维稳工作已经明显出现了“异化”现象。虽然各级政府投入维稳的人力、资金及精力越来越多,但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并没有因此而明显减少,社会政治稳定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维稳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维稳的边际效应逐渐递减。主要表现为:(1)维稳理念的异化。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的维稳思维存在重大误区,将维稳看做是纯粹的政治任务,将社会政治稳定理解为绝对的“稳定太平”和表面的“风平浪静”。因此,在处置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常常将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与社会政治稳定对立起来,将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甚至将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刑事化、意识形态化的政治问题。(2)维稳政绩考核功能的异化。维稳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异化为官员“维稳压倒一切”的现实考量,很多基层官员把绝大部分精力集中于应付与维稳相关的事项上,如截访、销号、拘留、罚款、劳教、判刑等控制性手段上,而不去思考如何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和引发不稳定的大量社会问题。(3)维稳功能异化。维稳从手段变成了目的,甚至嬗变为一些地方政府非法行政和维护部门利益乃至私人利益的借口。政府往往采取简单化和绝对化的社会管治方式,事后补救多于事前预警,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重堵轻疏。往往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并且经常轻率地滥用警力,高压维稳,结果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反而造成警民对立、干群对立,不断制造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4)维稳方法异化[10]。一是领导方式的异化,不是通过民主法治的手段和建立长效的治理机制,而是异化为“首长挂帅”、“部门参与”、“全民动员”的运动式治理方式。二是治理方法的异化。对不稳定因素,特别是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是疏导情绪、听取民意、耐心解释、化解矛盾,依法办事,按规章按程序解决,而是异化为镇压、驱散、限制、跟踪、截访等。并且,处理社会矛盾排斥民主法治的方式,有明显的“去司法化”特征。在处置征地拆迁、国企改制、职工下岗等重大问题时,一些地方寻求“法外解决”,导致社会矛盾的处理“非规则性”和“非终局性”。总之,一些地方在维稳工作中偏离法治的轨道,习惯于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个人权威取代法治权威、以权代法。这不仅严重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而且助长了民众的机会主义心理。 第三,维稳工作逐步陷入内卷化的泥沼,长期在暴力维稳和无原则的利益收买之间徘徊,与民主法治的现代治理模式相去甚远。维稳的内卷化是指各地不断增加维稳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但在一定程度之后,其边际产出和收益是递减的,甚至是负的,如更多的侵权,更多的群体事件等。近年来,随着“维稳基金”在各级政府中的普遍设立,“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也普遍起来,就是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在实际操作中,问题的解决往往只凭负责官员的个人判断,即所谓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因为缺乏基本的公信力,耗散了地方政府的治理权威。现行维稳模式的暴力性与利益收买性,与制度化的人权保障和中国的法治化建设进程相悖。近年来,在维稳工作中滥用权力、胡乱作为的现象不断被媒体曝光。一些地方政府在维稳工作中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完全是非法行政,侵害公民权。很多地方官员将维护社会稳定与加强法治权威对立起来,认为维稳与法治是一组悖论,要维稳就不能讲法治,讲法治就难以维稳。一些地方甚至常常超越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围堵”、“非法拘禁”、“游街示众”、“公审大会”、将访民“劳动教养”或“被精神病”等非法治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这些做法只能暂时压下冲突,根本不能真正解决矛盾和问题,而且对法律、对政府的公信力都会造成极大损害。事实上,牺牲民主、法治与人权、突破法律与政策底线的维稳,只能是“表面”且低层次的稳定,最终因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而轰然塌陷。而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治理方式解决社会政治稳定问题,不仅是走出维稳模式内卷化困境,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选择。 第四,天价维稳可能诱发贫困地区政府的财政危机。目前,地方政府在“维稳”开支中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别,越是发达地区,经费投入越多。以2008年为例,广东省在公检法司和武警方面的投入就接近400亿元,而宁夏则只有19亿。上海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接近340亿,而西藏仅仅只有28亿。上海只有6.34%的年财政收入用于公检法司和武警的支出,而宁夏这一比例则高达28.4%;在社会福利开支方面,上海只有14.2%的财政收入用于社会福利,而宁夏则达到惊人的91.6%。这些数据表明,落后地区在“维稳”方面的经济压力,要远远大于发达地区;更大的财政压力意味着很多省份因“维稳”而负债经营[11]。2009年我国公共安全方面的财政支出增加了16%,而2010年8.9%的增幅已超过国防开支增幅,总金额亦逼近后者,高达5140亿元人民币,2011年则首次超过了国防开支。如果不改变现有的维稳工作方式,维稳成本无疑将会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的一个日益沉重的负担,一个上访对象拖垮一个乡政府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第五,维稳工作基层组织网络运转和功能发挥的失灵直接影响了组织化调控的绩效。组织化调控意味着国家治理绩效取决于组织功能发挥的程度,组织绩效是国家治理绩效的基础和保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层基础结构居于关键地位,直接决定了国家治理的效能。而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集权机制导致的财权向上集结,而事权又不断下放给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基层组织面临着权责严重失衡的尴尬局面,不仅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也在不断诱发基层治理危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行为动力机制的变化,既缺钱又缺人的基层组织很难有效地运作起来,充分地发挥其治理功能,基本处于悬浮状态,极大地损害了组织化调控体系的治理绩效。现行的维稳模式极易导致矛盾纠纷化解的责任与权力、资源之间的错位。“维稳”压力往往被科层体制传递到其最末端,即最基层的政府和“准政府”。相较于更上级的政府来说,他们的确占有“信息优势”,对具体情况和对象更为了解,但从制度上看,处于科层最低端的他们又显示出明显的“权力劣势”,即其决策权和可资动员的资源相对来说是很有限的,甚至已有“碎片化”的倾向。一方面是横向之间的碎裂,如垂直管理部门分割了县乡两级政权的部分社会治理权;一方面是纵向之间的碎裂,如基层决策权有限,而治理责任却无限。因此,有近四成的受调查官员发出“因体制、机制问题,地方官员常常两头受气”的感慨[12]。 中国目前的这种维稳模式,不仅严重增加治理成本,而且破坏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公正观等价值理念,在道德与制度正义上削弱政府形象。而为完善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一些重要的制度性和体制性的改革,也往往由于担心造成不稳定而被束之高阁。一些必要的改革措施因此错失良机而不能顺利出台,导致失衡的社会利益格局迟迟得不到有效调整,既得利益集团不断坐大,形成固化的社会阶层结构,阻碍改革事业的深化。因此,深刻反思现有维稳模式的困境与弊端,超越现有维稳模式的局限性,实现维稳模式的现代转型,是确保中国长治久安的关键。 三、探寻中国社会政治稳定的新模式 有学者以经济发展程度与公民满意度为指标,认为由于目前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非均衡性过大,以及政治上的表达渠道拥塞,社会政治不稳定主要是一种“高经济发展程度低公民满意度”类型,即“拥塞式不稳定”[13]。同时,目前中国的刚性稳定模式是借助权力的垄断性,把对所有权力的冲击都视为不稳定因素而予以打击,是一种维稳成本畸高、政治风险极大的维稳模式。因此,有序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构建公平正义的现代国家制度体系,实现中国维稳模式的现代转型,是转型中国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第一,科学的稳定观是构建转型中国维稳新模式的理念基础。稳定并不单纯意味着对社会的有效管控,现代社会的稳定应该是一种和谐与有机的稳定,一种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基础之上的稳定。科学稳定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动态、公正、民主、和谐、可持续的法治稳定观[14]。科学稳定观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稳定观的现代转型主要体现为:(1)从简单的“管控人”转向真正的“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稳定观的核心。“人民看到稳定带来的实在的好处,看到现行制度、政策的好处,这样才能真正稳定下来。”[15]传统稳定观过于强调通过对人的社会控制而实现稳定,以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强调对人的限制与约束,而忽视人的主体和核心地位。科学稳定观是以人为本的稳定观,以满足和发展人的各种物质文化需要作为一切稳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它服务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个最根本的目的。(2)从机械稳定转向有机稳定。机械稳定观把稳定理解为一个静态的过程,认为压制就是维持现有秩序的最佳手段,总是采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应急式治理以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在有机稳定观看来,不稳定是社会矛盾运动过程中的不平衡所致,稳定是整个社会政治系统的动态平衡,关键是从制度与机制上实现对不稳定问题的有效治理。要从根本上维护稳定,必须提升公民社会的自治水平,建立一种社会自我化解与消融矛盾与冲突的机制,尤其是利益协调机制与民主协商机制。同时,通过对社会政治系统的制度创新,特别是对各种社会政治不稳定因素的调节机制的创新,以实现稳定而均衡的发展,最终实现有机的稳定。(3)从静态稳定转向动态稳定。“静态稳定”就是禁止人们做任何危及稳定的事情,以堵为主。这种稳定往往通过对社会内部实行严密的政治与行政控制,以牺牲经济发展、社会活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而实现,是一种社会基础相当脆弱的稳定模式。而“动态稳定”就是鼓励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合法的利益表达,并适时进行制度调整与政策改进,以疏为主。这种稳定既是一种发展与稳定共存的状态,也是一种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相对稳定;既是一种有着局部变化而全局相对不变的大局稳定,也是一种通过对局部变化的制度化调节而保持全局稳定的动态平衡。并通过渐进式的平衡态改善,以不断达致一种更高层次的稳定与平衡状态。树立科学的稳定观,意味着我们需要正确看到社会政治冲突的积极作用,同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政治稳定的前提条件下深化改革与促进发展,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注重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通过改革与发展来实现动态的、更高层次的稳定。 第二,公平正义是中国维稳新模式的价值之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6)。社会公正是政治稳定的价值基础,是一种支撑社会政治稳定极其强大的内在心理力量。社会公正是人的基本权益需要,有助于人民维护和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个社会越公正,生活于其间的人们就越有正义感,维持这种制度的欲望就越强烈,促进社会政治稳定的力量随之也将日益强大,毋庸置疑,其社会政治稳定性必然很高。对于构建中国新的维稳模式而言,最关键的乃是各项国家治理制度价值准则的选择与确定。以公平正义为准则,构建现代治理体系是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首先,牢固确立公民权平等的制度基础。通过制度和政策的调整与改善实现每个人生存、发展机会的平等化,同时,大力推行公共服务均等化,尤其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其次,大力推进社会分配制度的改革,公平分配收入和财富,抑制和缩小收入差距,纠正社会不平等和社会不公正。一方面,积极而稳妥地消除一切阻碍社会流动的体制与机制障碍,建立充满流动机会的、富有弹性的、公平开放的现代社会结构,为社会政治的长期稳定提供结构性的支撑条件。另一方面,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努力消除一切有违机会公正的体制和机制障碍;统筹效率与公正、机会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关系,统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发展与稳定,加强社会安全网建设和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再调节制度建设,防止社会的两极分化,不断减少社会不公正现象,从源头上不断减少社会不公正感的滋生,逐渐实现社会政治的和谐稳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