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两位教授提出“毛泽东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抗日战争时期讲宪政,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抗日战争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宪政是民主主义革命追求的目标。当时,我党和毛泽东同志讲宪政,主要是与国民党搞假宪政进行斗争”。大家知道,党内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民主主义革命有本质区别,是属于社会主义的范畴,是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因此新民主主义上升成宪政,因为毛泽东在延安宪政促进会上发表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著名讲话。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可以讲,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可以讲,这是什么逻辑?过去喊得这么高,现在不讲了,这是什么意思?所以这一条的理由也站不住。
第三,两位教授说“中国政治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解决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问题,而是邓小平所说的“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问题”。广大国内外学者有一个共识:宪政、民主、法治概念核心的问题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没有这个限制权力,没有这个人权保障,不存在现在的宪法,这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而且党内已经认识到这一条,十七大报告通篇讲自由权利,不要权力腐败,这非常之多,非常之强烈,怎么不是宪政的重要内容?还有人权保障写进宪法,如此等等。所以说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非全部。我们说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是民主和法治这两个概念衔接交叉的一个连接点,是把民主和法治链接起来相互渗透和作用的一个最基本表现。所以,我们讲自由权利、保障权利涉及到人权和民主,民主里关系到自由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就是人权。再加上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不矛盾,从不同角度来这个问题赋予不同的意义,这些问题都是常识性问题,而他把这两个割裂开,说这不是政治理论改革的观点,这个说法是不对的。
第四,两位教授说,“如果把依法治国等同于‘宪政’,撇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只讲依法治国或‘宪政’,那就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了”。也许有个别学者把宪政这个概念简单等同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宪政,但我还没有看到。我也没看到主张宪政的人就否定或者根本否定现在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即使有个别人对这个持保留态度,但也不影响宪政概念的科学性。所以两位教授这么提出来,理由有点无的放矢。
第五,“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不是对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必然形成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社会结构”。还说“个人权利与自由神圣不容侵犯,这些在西方被奉为圭臬的自由主义信条,不符合中国国情”。这两句话不科学甚至走样了,为什么?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不是必然对抗的。但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矛盾,有可能激化矛盾,官民关系或者国家管理的民意和社会自治的民意发生冲突,这是客观存在的,不一定对抗,但很可能有对抗。怎么解决?靠市场,市场经济要靠宪政,靠民主法治人权来解决这个问题,没有其它办法。而市场经济必然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小政府大社会。现在有人说“强政府,大社会”,但所谓的大社会和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必然带来的后果。公民社会的形成对宪政起到社会基础的作用。所以说个人权利和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不是资本主义原则,社会主义也需要讲。个人权利和自由不能随便侵犯了。神圣是对的,就应该是神圣的,就是不能破坏的。这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如果是社会主义应该更加神圣,这才对。所以这个说法很不妥当。
第六,两位教授说,“宪政问题的提出和讨论不是一个纯学术的问题,这里面必须警惕的国际背景和政治企图。西方敌对势力和海内外自由化分子无不力主宪政。他们把宪政看作是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制度的突破口”。这是少数老左对主张改革的人惯用的一个大帽子,动不动就说敌对势力,说西化,但这是没有根据的。他举了一些例子,“我不主张全盘私有化”,这我是同意的。“市场绝对自由”,我觉得不准确,这些概念可以探讨。但有一句话又滑边了,“主张司法权力,权力制衡,有限政府,实质是要改变人民代表会的政体”。谁说要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只是制度设计没有到位,没有哪一个人说我们的制度根本不好。我在1996年提出了人大制度12个改革意见,后来大致采纳。但没有根本否定这个制度本身。所以司法独立有什么错?解放区宪法性文件就是司法独立,82宪法起草,叶剑英委员长代为党中央主持会议的第一次报告是我起草的,那一次明确写了司法独立、民主立法应成为82宪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四人帮审判以后,中央叫我起草一篇文章以代表中央说话,后来发表在《人民日报》1981年11月21日,题目是《民主法治里程碑——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我们当时总结了5条经验: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法律平等,这次审判体现了这五项原则。同时,把“依法治国”第一次写进中央文件。这次审判标志着我们国家已经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发表的,是中央很多领导看过发表的。为什么司法独立就不能讲了?现在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最大,这个问题是宪政的要害问题。某个领导,政法委开会统一思想,这是违宪的。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审判权是人民法院行使的,能说人民法院之上还有一个个人?某一个机关可以恣意地定一个罪,这不是违宪吗?赵作海案、佘祥林案都是政法委统一思想的结果。还包括地方保护主义,不符合我的利益就彻底打击你。权力制衡,党内党外干部、人民群众都意识到的,这有什么错?有限政府,我们的宪法为什么要设置,主要是要限制你的权力。总理,国家主席乃至常委会有什么权力,都在宪法中列出来。不能乱来,只能有这么几条,否则就是越权、非法。选择一个不受限制,可以任意作为的政府是不得了的。
第七,“在民主法治人权取得了历史性进步的情况之下,再采用50年多来我们一直不使用的‘宪政’提法,有什么必要性和实际意义呢”?这两位教授不知道这个情况,我有一篇文章《宪政的概念及意义》(现在还没有发表),写了上半节,下半节是给这两位教授上课合成的一篇文章。1954年宪法是受中央委托,刘少奇做的报告,这部宪法的制定总结了中国近百年宪政运动的一个经验结果。现任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人大期间有过一次重要讲话,说2004年宪法修改主要是人权保障、私有财产保护等,是中国宪政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两个委员长都讲过,不是50年以后没有讲过。宪政概念提出的异议在于没有西化的背景,不存在这个问题。说我们在座几位因为受西化的影响今天大讲宪政,不是那么一回事。现在的政治体制需要改革,要把民主、法治、人权、宪法至上这四个理念进一步推进,用一个概念来涵盖它,这就是宪政。因此有背景的话,不是西化的背景,是国家发展阶段要求的。我相信99%主张在中国搞宪政的学者不是受西化的影响,而是忧国忧民,希望把我们的政治体制往前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不深入改革,文化大革命会再次出现”,这句话是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讲的,是今年的一个最大亮点,引起国内国际高度关注、高度评价。
第八,“‘宪政与社会主义是否相容’这样的基础性问题也没有解决”。宪政与社会主义是否相容?民主、法治、人权国内国外就完全统一了?基本东西大家认可,但在理解上都会有差别,这个认识统一是相对的。按照宪法主张宪政学者有基本的范畴,离不开四个基础性概念。要求概念统一,可能吗?有必要吗?所以这个说法是不科学的。
宪政和社会主义连在一起联系,我前面已经解释了,到一万年以后也是人民当家作主,也是按照规则治理国家,也是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一万年也是这样,这是未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就讲这些,千帆同志说我不要超过50分钟,有其它问题大家可以提出,还有两位尊敬的评议人发表他们的意见,谢谢大家!
主持人:刚才李老师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正本清源,驳斥了某些学者误导我们国家领导人的观点和主张。希望宪政真正成为我们国家的常识,尤其是领导不要犯常识性的宪法错误。
下面掌声有请刘作翔教授评议。
刘作翔:非常感谢张千帆教授的邀请!很高兴能够来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大家一起来聆听李老师的精彩演讲,也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北京大学和我们社科院法学所有着很深厚的渊源关系,我们现在工作的地点沙滩是老北京大学的所在地,我们现在的办公楼就是老北京大学的一个地质馆。我最近看到一篇介绍司徒雷登与中国的文章,现在的北京大学所在地是过去的燕京大学老址,是由司徒雷登创办的。
北京大学在中国一直是领思想之先的地方。对北京大学有很多评价,但我最看重的是她的领思想之先。我们院子的对面是现在的《求是》杂志社,杂志社北边是老北京大学的办公楼主楼红楼,红楼的后面是五四广场,是“五四运动”的发源地。北大的传统是五四后延续下来的一个传统,包括蔡元培校长提出的“兼容并包”,还有陈寅恪老先生提出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这样的东西一直作为北京大学的传统。
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是关于宪政的问题,刚才听了李老师关于“宪政的科学内涵及其意义”的讲座,从历史到现实进行了一个梳理。刚才张千帆教授也介绍了李老师,他是我的导师,多年来一直处在思想的前沿阵地,在他身上传承了北京大学领思想之先的传统,所以他一直很敏锐的关注着前沿性的问题。他刚才给我们讲了近30年来对民主、法治、人权、宪政等问题所给予的高度关注,而且也亲身参与了这些思潮的变化、演变的过程。所以他对某一种思潮、思想或某种概念的前后的历史演变过程比我们更清楚、更熟悉,因为我们毕竟没有经历过他们所经历的年代。
李老师在宪政问题上最大的学术贡献就是刚才他谈到的宪政三要素,现在又发展成宪政四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宪法至上。这样的关于宪政的一个理解影响很大。当然这里面我也一直在考虑有关宪政三要素的说法。如果把宪政也作为一个概念,宪政、民主、法治、人权如果是四个独立的存在,它们四个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环环相扣的关系还是一个相互涵盖的关系?按照李老师的理解,要做到宪政,必须具备民主、法治、人权,才能组成宪政的存在,在李老师的理解里,不管是三要素还是四要素是一种涵盖关系,达到宪政,必须具备四要素,如果没有这四要素的存在,宪政是不成立的或者是不存在的,这样就变成一种涵盖,即宪政包含了这三个要素或四个要素。
但,是不是还有另外一种理解,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如果把宪政也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在宪政、民主、人权、法治它们之间是否也有一个互相影响的过程?这是另外一种思路,不是建立在涵盖关系上。另外,我们能否也得出宪政也是法治的构成、民主的构成?宪政是否是人权的构成这不太好说。如果说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不是一个宪政国家能讲得过去吗?说是一个民主的国家,民主的国家不是宪政的国家,民主国家有什么存在的理由?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们之间就成为一个互相制约、影响、照应的关系,当然这里面有不同的理解。
总的来说,李老师对宪政的思维启发我们来思考中国的宪政问题。
我受他启发,我谈一下我个人对宪政的几个观点,也是和大家交流,不对的地方我希望李老师、王老师、千帆教授以及在座的各位批判:
第一个观点:宪政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谈法治必须要有宪政,没有宪政,法治是不成立的,这是我的一个观点。为什么这样讲?从1996年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开始,到现在对法治有很多的解释。但我认为有一个最经典的解释,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虽然对法治可以做很多分析,但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是对法治的最经典的诠释。在中国说法律的统治,很多人会认为这是西方经典的法治观点,其实,依法治国就是法治概念在中国的演变,法治变成依法治国,在中国理解法治就是依法治国。
现在,在依法治国大的命题之下逐渐向依宪治国开始推进,至少在理论层面向依宪治国层面推进。依宪治国是什么意思?就是刚才李老师表达的宪法至上的意思,宪法是整个国家的最高原则和准则,除了宪法没有别的,这就是宪法至上。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宪政就应该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若离开宪政来建设法治国家肯定是很难的。所以,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宪政应该包含其中,应该是本身的内涵。
第二个观点:宪政是法治发展的高级阶段。
尽管我们说宪政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但宪政是法治发展的高级阶段。宪政对法治所提出的要求很高,不是停留在法治的初级、低级阶段。我们对法治有很多研究,提出了形式法治观、实质法治观,等等,有很多的争论。还有对法治发展阶段也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到现在为止,中央还认为中国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法治是一个什么形态的法治?我认为是初级阶段的法治,用一个不太确切但比较形象的说法就是低级阶段的法治,初级阶段和低级阶段有相呼应的地方,但在价值评价上低级阶段似乎含有有贬义,但实际就是如此。法治离不开社会的发展阶段,讨论法治,离开了社会及其社会发展阶段,也就离开了其存在基础。所以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法治的发展离不开中国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基本的判断。至于法治能否超前或者超越于社会发展是另外一个重大命题。有的学者认为,法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制度结构,应该能够超越社会发展阶段,但我们从法治的社会属性及其特点来讲,它要超越于社会发展阶段是比较困难的。这又涉及到很多命题,比如多年前一直讨论的超前立法问题,有很多学者认为立法是可以超前的,这个问题很重大,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讨论清楚。法律能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有些学者举出很多例子,举了当年外资企业法,举了后来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认为这些法律都是超前立法的典范。但超前超什么?是超越于社会关系还是超越什么?法律是对一种社会关系的确认,有了这样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才能对它确认,在没有这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能否制定一部法律,放在那儿,等有了相应的社会关系以后再来调整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是这样的法律,包括《外资企业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是社会关系已经客观的存在了,比如民与官的关系是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由于我们的法律滞后,一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后来制定行政诉讼法才来解决这个问题。官民关系不是由行政诉讼法制造出来的一个社会关系,而是已经客观存在的现实社会关系,然后才有我们相应的法律来调整这种社会关系。所以法治的发展不能超越社会的发展阶段,这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为什么说宪政是法治发展的高级阶段?这和现在对我国法治发展的现实状况的判断相联系。我们现在的法治是初级阶段的法治,发展水平较低。这个发展水平较低仅从立法层面上看,尽管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还是处在初级阶段状态。我们的法律缺口还是很大的,法典化程度还很不高,像民法典等重要法典还没有制定出来(当然对中国走不走法典化存在争议),所以不能对我们的法治现状给予它太高的评价,它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它是初级阶段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