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04 19:59) 点击:135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文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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