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2-01 16:13) 点击:239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条 第十一条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