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上的尴尬:失落
许多人都知道,美国的总统超过一半以上是律师出身。美国的议员,大多也是律师出身。欧洲各国的总统、总理、首相、议长,都不乏律师出身者。由此许多人自然而然地认为,律师在政治地位上是非常之高的。然而,在中国,从律师业恢复至今已经超过了四分之一个世纪,我们还从没有听说过有一位律师出身的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甚至连县委书记、县长都没有听说过。倒是有了几位律师出身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相对于各行各业的代表和委员来说,仅仅几名律师代表和委员根本发不出什么声音来。由于律师业的流动性比较大,而且律师关系的流动是与户籍分离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许许多多的律师甚至多年都从没有行使过任何选举权,更不用说被选举权了。笔者就是如此,自从1993年离开原籍从事律师职业以来,至今没有行使过任何选举权了。如此的中国律师,政治上还能有什么样的地位呢?现在连看守所的一些在押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参加选举,而许多律师就此却失去了选举权,两相比较,实在滑稽。
经济上的尴尬:难堪
过去许多媒体报道,在西方国家最赚钱的有三种行业:律师、记者、医生,有报道称这三者的收入甚至比总统、首相还要高。事实可能的确如此。但这毕竟是在西方国家,而且西方国家也有着几百年的法治的历史。在中国,律师服务同许多行业一样,任何商品和服务在供不应求的阶段,总会产生暴利。所以中国律师行业的确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期间曾经好过了一阵,产生了一些有着相对较高收入的律师。然而随着律师数量的增加,尤其是非律师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等的大量增加,再加之大学扩招之后每年数十万的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进入市场,律师业已经与“高收入”三个字越来越远了。如今,许多刚刚入门做律师的人员,如果没有家庭的支撑,恐怕连生计都将成为问题。这已经是残酷的现实了。网络上流传着一个年轻律师的感叹:“如果再没有人找我打官司的话,我就告老婆离婚,替自己开张。”读了之后,只有辛酸。
社会地位的尴尬:降低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律师业刚刚恢复的时候,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仍然属于国家干部。但由于没有如“公、检、法”的所谓“实权”,律师只能算作三等干部,但毕竟还是干部。
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发展,忽如一夜春分来,市场需要成就了律师身价的提高。那个时候,律师不仅比大多的机关干部自由,更比机关干部收入高出许多。笔者那时即使在企业,当时的工资也几乎是内地法院同学的十倍。所以,当时不仅各行各业都有人改行做律师,甚至还有许多的法官、检察官辞职做起了律师了。那个时候,无论以前的背景是什么,无论是否真的上过大学,无论以前什么身份地位,无论出自哪里,只要是律师,几乎就是身份的象征。
然而,进入了新世纪之后,随着机关干部连连提高工资,随着“权力”的附加值越来越大,更随着律师以及非律师法律从业人员的暴增,公务员、大学教师都重新成为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就业的热门,而律师却几乎堕落成拉保险的业务员一样的人员了,社会地位一落千丈。
心理上的尴尬:压力特别大
做律师,许多人是追求“成就感”的。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律师是有着一些成就感的。然而,如今作为律师,更多的却是心理上的压力。这种压力也已经远远地大于成就感。
律师没案件的时候,有了时间,有了自由,同时也就意味着没有了收入,所以心理压力非常大,要为没有案件发愁,根本无法轻松。
律师有案件要办的时候,心理压力更大。律师不仅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应对当事人的催问,而且还得调查取证,还要研究案情、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最后还得为案件的审判结果担惊受怕。生怕案件败诉,难以给当事人交差。有的风险代理,如果案件结果当事人不满意,很可能自己就是辛辛苦苦一场空,收不到分文报酬。
早几年,就有听说律师出家的故事。近几年,又频见律师改行,其实都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
市场的尴尬:不找律师找市长
过去在谈到经济改革的必要性的时候,说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厂长往往“不找市场找市长”,由此论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现在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不找市场照市长”是不存在了,但是当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发生诉讼的时候,许多企业老板,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却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找律师找市长”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执行着同样的一部法律,却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根源所在。如果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都找律师而不找“市长”,那么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绝不会如此严重,“市长”们发生腐败犯罪而落马的也绝不会如此之多,中国的法律必将严肃许多。
在“不找律师找市长”盛行的情况下,不仅企业家等当事人找“市长”,许多律师也不得不找“市长”。当“市长”找不到的时候,就只能退而求其次,改找“处长”、“科长”等等的了。只要手中有点“实权”,无论“处长”、“科长”、“秘书长”什么的,个个都比律师管用。他们所得到的“辛苦费”往往也要比“律师费”丰厚许多。
面子的尴尬:没钱得装有钱样
作为律师,如果不显得很有成就的样子,是无法取信于当事人的。但要装出很有成就的样子,就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许多律师,根本无力买房买车,却也得想尽办法去买,或者哪怕没房,也得有车。与法官、检察官的同学、朋友在一起消费娱乐,有钱没钱都得抢着买单。在当事人面前,哪怕身上只有几块几十块钱了,也得张口百万十万的聊天,而且还得显得毫不在意、见多不怪的样子来。所以有关媒体报道的律师的所谓的“高收入”以及所看到的种种律师的“潇洒”,其实不乏太多的泡沫成份。
理想的尴尬:在矛盾中煎熬
在许多弱势的老百姓眼里,律师无疑就是“正义”的化身。他们会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律师的身上。然而,如果从经济收入的角度考虑,律师无疑又都愿意成为强势的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够支付得起较高的律师费。
追求正义往往是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的。律师为弱势的一方办案,往往不仅可能得不到合理的劳动报酬,甚至还要补贴费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最终正义得到了维护,当事人有句感谢的话,律师也可勉强知足,多少还有一点“成就感”。但如果尽了最大的努力,正义仍然得不到维护,律师就要为法律或者某些执法人员背负恶名,心理上就不仅仅是“失落感”、“挫折感”可以简单形容的了。
为强势的一方办案,有时即使赢得了官司赚到了钱,但是当明知这一切是建立在法律被“强奸”的基础之上的时候,虽然别人不能追究律师什么,但是却隐瞒不了自己的良心,内心的“罪恶感”会时时噬咬着自己的良心,内心的自责会让尚有正义感的律师寝食难安。
社会评价的尴尬:律师的主流被“两极”的律师所淹没
中国律师中,真正赚钱的律师只是极少数。他们赚钱的门路,有的是早年从事律师抢占了一定的市场;有的是能力突出的确技高一筹;有的是依赖某种背景和关系垄断了某个企业或某个行业的市场;也不乏一些人勾结某些机关或者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利用……这些人毕竟都是律师中的极少数人,他们造成的影响却相当大。许多人认为律师“有钱”、“有关系”也往往就是由此而引起。这些人虽然有钱甚至“有势”,但代表不了中国律师的主流。
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业资格考试,也是最为正规的职业资格考试。由于早期对于中国律师的模糊认识以及媒体的一些不正确宣传,吸引了包括未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员在内的各行各业的人员来报考。许多其他行业的人员甚至视考取律师资格为“鲤鱼跳龙门”一样。如此以来,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素质难免参差不齐。一些奔着赚钱的目的而来的人进来之后,结果发现律师这行的钱其实并不比其他行业好赚,于是坑、蒙、拐、骗的手段也就用上了,由此给许多当事人不仅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更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极个别律师,几乎堕落到了“天天都是愚人节”的地步,甚至把“办案”变成了“作案”。这些少数律师败类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律师群体的形象,结果使社会上少数人把律师统统视为“骗子”、“没用”……
中国极大多数的律师,其实都只是凭着自己的知识和劳动,辛辛苦苦地赚着一份基本能够维持养家糊口的费用。有的人可能比机关干部的工资高点,但他们没用人给养老金,没有人给退休金,没有人给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没有任何权力可以谋取私利,算来算去,其实许多人是在消费自己的未来和福利充作表面的“成功”。甚至有的律师入不敷出也不足为怪。这样的律师,才是中国律师的主流,但却被媒体甚至整个行业都忽视。
职业风险的尴尬:职业风险时时存在
许多人误意味律师是一个最没有职业风险的工作。然而,他们却意识不到,律师的职业风险却时时刻刻的像一支达摩克莉斯之剑高悬在律师的头上。
最早的职业风险,是律师在国家基本没用投入的情况下,自己赚取的律师费如果私自占用、使用了一些,就会被当做贪污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并不鲜见。
如今的职业风险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稍不注意就可能被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又有新的案例,广州一律师收取了当事人100万元人民币,结果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拘押。另外,随着许多民事纠纷争议标的的加大,或者矛盾的激烈程度的加大,为一方代理的律师经常被对方当事人殴打或者辱骂时有发生。
所以有人认为律师职业最安全,完全是一场误会。
律师法的尴尬:律师的权利没有保障
文章写到这里,我再次认真研读了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四章为“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该章从第二十五条到第三十六条共12条,其中律师业务占1条,律师义务占8条,律师权利仅占3条。认真分析这3条权利,其实质内容少得可怜。
如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其实完全等于废话。按照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都不受非法侵犯。作为中国公民的律师,当然也不例外,而且不仅“在执业活动中”,就是不“在执业活动中”,律师的人身权利也不受非法侵犯。所以这条所谓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纸空文。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的权利是“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一所谓的“权利”附加了“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条件,其实就变成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了,对于律师来说则是必须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义务了。
去掉上述两条所谓的“权利”,律师目前唯一的权利仅剩下律师法第三十条了,即“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而这一条,在实际工作中还是遇到障碍。如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如果不服行政处罚需要提出行政诉讼,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前往行政拘留所会见当事人,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律师会见。这种情形下,等当事人期满走出行政拘留所之后,他们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再看律师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共5条,全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对于其他社会各界侵犯律师合法权益或者律师执业权利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该章的“法律责任”,全部是约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仅仅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对其他社会各界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对律师的执业权利没有任何的法律保护措施。如此律师法,简直是律师的枷锁,根本不是律师执业的保障。这样的律师法,对于中国律师来说,不要也罢。
面对法律的尴尬
法律就是律师的资本,律师的武器就是法律。然而,由于我们法制建设的历史还很短暂,加之从草拟到审查直至通过的过程中很少有真正的律师参与,都难免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所以就同时难免存在着某些问题没有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规定不科学或者不合理、某些法律和法规相互“打架”、某些法律或者法规无法得到落实等等尴尬的问题。
如此的法律状况下,律师掌握的“法律武器”就难免有点“残破不全”并不那么“锋利无比”了。但武器再“残缺不全”,老百姓的问题和矛盾都得解决。所以律师手执“大刀长矛”这样的武器要对付“洋枪洋炮”般的纠纷和矛盾,其艰难和尴尬也就可想而知。
面对司法机关内部规定的尴尬
律师办案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然而,许多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的问题,然而到了司法某些司法机关,却就是行不通。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律师只能听由有关机关内部规定说了算。这个时候,律师不仅难以为当事人办成事,而且也令当事人对律师当初的法律分析产生怀疑,令律师颜面尽失。
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而且没有规定过申请支付令的金额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费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支付令只需要支付100元的诉讼费用。然而,有一次当笔者为某当事人1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纠纷去某地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时候,法院立案庭人员却说他们法院内部规定,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纠纷不予办理支付令,必须进行诉讼。这样,不仅当事人不得不掏出3500多元人民币的诉讼费用,而且使得律师当初为了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的所有分析都顷刻间化为乌有。
又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予以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一规定,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义务。作为律师,在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材料之后,自然认为检察机关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提出的抗诉申请。然而,某地检察院却内部规定,当事人申请抗诉,必须要到做出原审判决和终审判决的法院复印出有关档案资料,并且要加盖法院档案室章才可以受理,否则,即使你的材料再齐全、理由再充分都不予受理。这一内部规定,其实完全是对当事人的刁难,是对法律规定的抗诉义务的逃避,但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就必须接受这一内部规定的刁难而东奔西跑。否则,你就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
再如,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诉讼。但当事人委托了律师之后,行政拘留所却经常以法律没有规定唯有拒绝律师会见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当律师东奔西跑地征得有关方面批准会见的时候,往往当事人的拘留期限也差不多都满了,这时的会见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了。
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学习得到,而一些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律师根本无从知道。然而现实中许多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的效力往往比国家法律还大,使得律师在依法给当事人分析判断的时候,就难免出现意想不到的尴尬。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往往会有一种被戏弄、被玩弄的感觉,那感觉实在是糟糕透了。
面对非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尴尬
成为律师,报考要本科,考试要上线,注册要实习,年检要交钱,每一关都是成本,既要付出知识资本,又要付出经济代价。好不容易全部过关了,却发现并不是当事人在门口排队交钱请律师,而是自己不得不到处找案源,找不到案源就没有饭吃。
以中国之大,人口之多,仅有区区十几万的注册律师,律师怎么没了饭碗呢?回头一看,原来打官司并不一定非得要请律师,只要当事人愿意,几乎什么人都可以代理案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一些非律师法律工作者。这其中,既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也有大量的在企业就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甚至不乏一些社会人员也靠此谋生。他们中一些人,按照规定是不能称之为“律师”的,但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司法机关里,他们也都被笼统地称为“律师”,和律师抢着同一碗饭吃。其中个别做得比较好的,比律师赚钱还多,关系还广,分走了律师的一大块蛋糕,而且还不受律师那么多的约束。有些人做出了出格的事情,媒体不分青红皂白地称之为“黑律师”如何如何,结果败坏了律师整体的声誉。
对于如此种种情况,许多律师很是愤愤不平,觉得对于那些千辛万苦努力学习取得律师资格受律师制度管理和约束的律师来说很不公平,难免颇多怨言。而某些主管部门,由于有着某些利益在其中,对此现象睁只眼闭只眼,视而不见。哪个律师说得多了,反倒显得自己无能没有竞争力,并可能受到嘲讽。再说,大多数的非律师法律工作者在夹缝中生存其实也不容易,砸掉他们的饭碗又于心何忍?结果,这个问题就这样一直存在下来,丝毫看不到理顺关系的时候。
面对管理的尴尬
律师既没有掌握一分钱的国有资产,又没有一点点的公共权力,律师所拥有的,仅仅是熟悉的法律知识和为了获得这些知识而付出的巨大代价。现在的中国律师,基本上和“个体户”差不多,自谋出路,自主营业。但又和“个体户”有所不同。“个体户”只要办理了营业执照,只接受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的管理,其他情况下,只要遵纪守法和照章纳税就可以了。而律师却不同。首先得通过中国最难的司法考试,然后又得培训学习,再还要实习一年,好不容易条件具备了,一个人却还拿不到执业证,还得找个律师事务所接收,这样才可以最终拿到《律师执业证》,才算成为真正的律师了。
如此管理体制下,律师既要缴纳律师协会的会费几千元,又要缴纳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然后执业了,却发现既没有什么机构能够为律师创造出良好的执业环境,也没有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源源不断的案源,一切全得靠律师个人去努力。
这种现象就好比一个人取得了“个体户”营业执照却不能营业,还得进到一个公司里才能经营一样荒唐!即使到了“公司”里,还不给发工资,而是凭着自己的“个体户”执照自找生意给“公司”上缴“管理费”。
如果个体户都必须如此管理的话,恐怕中国的个体户早就灭绝了。但中国律师就是这样的管理模式,而且只能接受这样的管理模式!
另外还有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种约束。作为律师,往往只见到要这样那样为社会尽各种义务,却很少见哪个机关或者单位能够为律师尽点义务。律师连自己的权益都保护不了,还怎么奢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过发给律师个人的《律师执业证》,对律师的约束到律师个人,规定律师交付费用也到律师个人,档案、年检等等都管理到了律师个人,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律师个人就不能独自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而偏规定还要律师事务所来“管理”和约束律师个人呢?
作为个体的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承担着各种义务,接受他们管理和约束,同时还要对律师事务所承担各种义务,接受律师所的管理和约束,但作为个体的律师有哪些权力或者权利呢?这些管理机关除了对律师个人“管理和约束”之外,到底还能为律师提供哪些条件或者承担哪些义务呢?这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似乎没人考虑这些问题。这种管理模式,作为律师个人,负担是否大了些呢?谁为律师个人考虑过这些问题呢?
律师个人对律师协会得缴纳《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费,对律师事务所得缴纳管理费,而律师是否能够赚得到钱却没有人管。每年赚几百万的律师缴纳多少,每年亏本的律师也得缴纳多少。有的所谓“高科技企业”,国家还“无偿补贴”呢,有的“出口企业”,国家还“退税”呢,而许多年轻律师,即使入不敷出,还得照样交费和纳税。如此管理方式,除了律师行业之外,再也没有哪个行业如此残酷和无情。
这不仅是中国每个律师需要面对的尴尬,同时也是中国律师未来传承的尴尬。
来源:葵花法律论坛 王荣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