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宋建海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12-23 14:18)    点击:3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1231

 

颁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0]121

2000122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颁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另外,公安部200114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
(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函复。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宋建海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宋建海律师,宋建海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宋建海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6390078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宋建海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青岛律师 | 青岛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宋建海律师主页,您是第15555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