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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退休事项未请职工参与 劳保局复议决定被撤销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2-07 15:29)    点击:113

  审查退休事项未请职工参与 劳保局复议决定被撤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查一起企业和职工的劳动纠纷时,只听取企业一方之词,未“邀请”当事单位职工参与陈述和申辩,并最终作出了支持企业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此,当事职工将北京市劳保局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撤销了北京市劳保局的决定,并判令该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件起源于北京曙光电机厂的一纸《退休审批表》。现年53岁的曹女士于1991年调入曙光电机厂工作,1995年其与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正式走上了管理岗位。2004年4月,曙光电机厂为曹女士办理了单位内部退休手续。2007年,工厂以曹女士年满50岁为由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退休审批表》中写明曹女士的职务为“工人”。随后,北京市朝阳区劳保局审查后,按照工人50岁即可退休的标准,作出《退休审批》。

  曹女士认为,按照国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应为女性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自己所从事的是工厂管理岗位工作,应当55岁退休。2008年7月,朝阳区劳保局以曹女士和工厂尚存有劳动合同争议为由,撤销了对曹女士的退休审批决定。曙光电机厂不服,向北京市劳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劳保局受理后,于2008年9月作出决定,恢复了《退休审批》。为此,曹女士将北京市劳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曙光电机厂向北京市劳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与曹女士有重大利益关系,曹女士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享有依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劳保局在审查时,却以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复议程序无需通知曹女士并听取其意见陈述为由,未通知其参加复议程序,影响了曹女士依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主张相关权益的利益。据此,法院认定北京市劳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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