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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2-11 16:39)    点击:333
以公开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

  刘某系某单位副职,2017年4月左右与李某通过打麻将认识后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李某在得知无法与刘某结为夫妻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多次以将他们在一起的照片发布在网上和邮寄纪委举报等方式威胁刘某,多次向刘某索要钱财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刘某为了自身的名声和政治前途陆续给付了合计30000余元财物,后刘某迫于李某压力向纪检部门主动交代并报案。那么李某以公开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较大数额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歧】

  对李某的行为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等进行威胁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威胁内容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本案中,刘某与李某维持着情人关系,李某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向刘某索要一些财物,并没有以伤害刘某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进行威胁,未严重到涉及犯罪范畴,因此李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在向刘某索要财物时,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对刘某进行威胁,迫使刘某产生恐惧心理,其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2、本罪客观方面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被迫交出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在具体案件中加害人实施威胁的内容表现出多种多样,其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行为是违法的,但威胁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取得被害人财产。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也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情况: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其次,一般的敲诈勒索罪,大多表现在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等进行威胁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威胁内容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本案中,李某与刘某维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表面上看,李某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向刘某索要一些财物,并没有以伤害刘某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进行威胁,似乎未严重到涉及犯罪范畴。但我们进行深入分析,不难得知李某在向刘某索要财物时,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以将二人在一起的照片发布在网上和邮寄纪委举报等方式威胁刘某,迫使刘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危害后果严重,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刘某为了保住名声和政治前途以及家庭不受影响,才向李某支付财物。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李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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