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8-03 15:51) 点击:304 |
前段时间,网络平台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总量突破1亿份的新闻相继被各大媒体转载。那么,究竟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呢,本文与大家一起探讨! 《电子签名法》颁行已经很多年了,但在法律实务领域真正取得突破性进展,也不过是近几年的事。政策的支持,互联网创业的热潮,使电子合同渐渐进入了大众的视野。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 签署各方都经过实名认证,并且采用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签署的电子合同,具备了和纸质合同以及手写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直接线上签署,不用快递,可以为企业节约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节省人力。 虽然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务操作中,还有一些细节问题的界定不是特别明确,令初涉电子合同领域的朋友心生困惑,这些问题值得大家深入的思考与研究。 比如,最近一些朋友,就向我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找国家相关部门做出鉴定才算有效?那是需要哪个部门做鉴定?仲裁委、公证处、还是司法中心?” 其实,一般的合同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只要是以缔约双方认可的方式,均可缔结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证据(包括电子签名)与书证同样为证据的一种;而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所以,经过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因司法鉴定而加强,司法鉴定只是提升了电子证据在法庭或者仲裁庭的认定效率和准确率而已。 可靠电子签名 : 1、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 2、有效防止文件篡改; 3、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那么,经过公证的电子合同,是否就具备法律效力呢? 首先要澄清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合同只有经过公证才会生效 然而公证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签署甚至口头达成合意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公证与否基本没有关系,除非缔约各方把公证作为合同生效的一个前提条件。 公证在合同诉讼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强证据的证明效力 因为公证员会要求缔约各方当着公证员的面签署合同,并且要验证缔约方的身份,这种方法在纸质合同的年代是非常可靠的,因此公证之后的证据材料很难在庭审过程中被推翻。 相对而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如果程序没有瑕疵,基本上可以直接被法庭采信。 公证的意义在于给法官或仲裁员提供了证据的可信背书,减少了法官或仲裁员认定和采信证据的时间,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这个逻辑在纸质文件和手写签名的情况下是对的。 但是,公证应用在数字签名、电子证据领域,其实并非像在纸质合同签署时那么可靠,甚至难以保证其可靠性和准确性。 我国目前的公证多为形式审查,即对公证员所看到和听到的事实进行公证,而对电子证据在形成和传输过程中是否发生篡改,并不是事后仅凭所见所闻就可确认的。 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对文件签署系统和技术的可靠性进行评估,进行技术鉴定。 公证处的公证员绝大多数不是技术专家,也不具有技术鉴定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资质。 所以所谓电子证据的公证是有瑕疵的,或者说是有局限的,只能是公证员对电子证据的外观、载体或取证过程进行简单的证据保全公证,不能作为全部事实证据。 据悉,目前一般公证员缺乏判断远程电子合同签署系统底层技术可靠性和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主体的能力,同时公证处的业务承接范围也有严格的地域限制。 所以,公证机构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是很弱的。 目前电子数据鉴定的权威机构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而电子文件的易篡改性也成为了司法机构在审理或裁决案件中最担心的证据问题。 综上所述,使用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的电子合同,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技术和法律的双重保障。 司法鉴定报告为电子证据提供了是否被篡改的一致性鉴定,避免法官因专业知识不足而无法信任电子证据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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