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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经验,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及税务规划。2004年起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

、商业风险规避、企业改制、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精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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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或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主要有:上海华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尚雅投资有限公司、祥舜信息科技(上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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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资企业设立、改制及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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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法律诉讼、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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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企业继续用工有风险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6-05 10:52)    点击:56

【案情简介】

2008年,王某宝入职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注塑部从事注塑工作,双方签有从200836日始至2015531日止的固定劳动合同一份。

20146月王某宝已经是该部门的主管。劳动合同到期后,人事部门多次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宝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2016320日,王某宝离开公司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其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员工方,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并继续用工,理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对于很多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都知道从入职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最容易忽略的是在企业工作了较长时间,建立了比较好的人缘关系,觉得既然你不愿意签劳动合同,反正都为公司工作了那么多年,规矩也懂,不忍心出个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可是法律是刚性的,容不下一粒沙,你放弃了法律赋予你的权利,那你只能去承担放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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