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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经验,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及税务规划。2004年起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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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资企业设立、改制及清算业务;
     重大投资项目的谈判、重要合同的草拟审定业务;
     民商事法律诉讼、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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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还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06-01 14:51)    点击:31

案情简介

赵某2008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000元。2010年6月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征求赵某的意见,赵某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向赵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即日起公司将终止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赵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无法提供其通知赵某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赵某不同意续订的证据。而根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明确了公司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但未表明是由赵某不同意续订才终止的,因此,裁决公司按照赵某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共4000元。

陈静律师点评

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何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企业维持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但是,为什么还会败诉呢,因为企业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缺乏证据意识,未将劳动合同终止的实际原因和过程,以及对企业有利的方面,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导致在仲裁中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企业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内容只有简单一句话,对于劳动合同是什么原因终止的,有关经济补偿作何安排等,都只字未提,因此,虽然喊冤,也只能承担败诉的责任。本案给企业HR们敲响了警钟,在用工管理过程中,不但要有书面形式,更重要的是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和手续都应依法而为,言之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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