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6-08-30 15:37) 点击:45 |
实践中,有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资料,公司往往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坚持股东只能查阅其提出查阅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资料。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①。一般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信息接收权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怠于披露法定信息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查阅权而言,应当从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之日起算。公司行为发生之后,只要股东尚未提出查阅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即尚未开始计算,公司不得以股东长期未提出请求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①:蒋大兴:《超越股东知情权的司法困境》,载《法学》2005年第2期 来源:《公司纠纷裁判标准规范》 主编:吴庆宝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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