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宋长贵
宋长贵律师
上海 浦东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经验,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及税务规划。2004年起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

、商业风险规避、企业改制、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精致服务。
    上海市宋长贵财税律师网 宋长贵律师目前组建了一个由注册会计师、律师为主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均具有大刑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经验及事务所执

业经历,各成员根据其业务特长及业务方向分工协作、集思广益,确保对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提供优质、准确、高效的法律服务。
     服务或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主要有:上海华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尚雅投资有限公司、祥舜信息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秦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十瀚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重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博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合盘实业有限公司。
     执业机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方向:
     为企业解读财税政策、筹划合理避税方案、税务争议代理及涉税刑事辩护;
     内外资企业设立、改制及清算业务;
     重大投资项目的谈判、重要合同的草拟审定业务;
     民商事法律诉讼、仲裁业务;
     公司商务法律咨询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更多合同来自宋长贵律师网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债权转让,未通知担保人的法律后果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3-14 15:55)    点击:1433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拥有仅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未被通知的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产生抗辩权,那么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是否必须通知担保人,如果没有通知担保人,担保人是否能够依此产生对抗新债权人的抗辩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文件编号:京高法发[2003]61号)中的第六点,“对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的效力问题的解答”表述如下:“《担保法》生效后的担保,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债权人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盈伞财务公司诉广东华美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0]民四他字第5号)“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的债权人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依法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仍应向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以债权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为由免除其赔偿责任。”

    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但是在以下情形时债权人的从权利并不当然的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无法定或特别约定情况,未通知担保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都无法免除。

编辑:姚雨薇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宋长贵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股权转让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财税法律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宋长贵律师,宋长贵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宋长贵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0172389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宋长贵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浦东新区律师 | 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宋长贵律师主页,您是第1452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