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债权可作为合伙财产分配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3-14 15:53) 点击:46 |
【案情】 2014年2月,路安公司将其中标承建的村级公路硬化工程转包给胡某。同月,胡某与邓某、罗某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胡某、邓某、罗某三人共同投资修建前述公路。该工程于2014年8月完工。 2014年9月12日,三人订立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1.对已收取的工程款除去支出后均已分配处理,各方无争议。2.尚未收回的36.9万元工程欠款折合20万元交由胡某负责追讨,限半年内收回,邓某、罗某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由胡某付给邓某、罗某各66666元。2015年10月邓某、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按结算协议向其履行给付义务。胡某则以因工程质量问题致使工程欠款无法收回为由拒付。
【法理分析】 专业人士认为:未收回债权是合伙人的共同债权,清算时可以作为合伙财产进行分配,胡某应当按结算协议向邓某、罗某支付利润分配款。
【理由如下】
1.清算时合伙财产的范围。债权作为债权人所期待的利益,也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合伙清算时的财产包括物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因此,未收回债权属于清算时的合伙财产。 作者:周平江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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