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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经验,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及税务规划。2004年起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

、商业风险规避、企业改制、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精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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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或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主要有:上海华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尚雅投资有限公司、祥舜信息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秦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十瀚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重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博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合盘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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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方向:
     为企业解读财税政策、筹划合理避税方案、税务争议代理及涉税刑事辩护;
     内外资企业设立、改制及清算业务;
     重大投资项目的谈判、重要合同的草拟审定业务;
     民商事法律诉讼、仲裁业务;
     公司商务法律咨询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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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1-04 09:37)    点击:31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系被告某造纸厂员工。2005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2006年8月10日,原告在搬运纸张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大腿骨折。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用共2580元,被告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合同中关于“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条款,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在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相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来源:《合同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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