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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经验,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及税务规划。2004年起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

、商业风险规避、企业改制、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精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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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历,各成员根据其业务特长及业务方向分工协作、集思广益,确保对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提供优质、准确、高效的法律服务。
     服务或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主要有:上海华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尚雅投资有限公司、祥舜信息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秦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十瀚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重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博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合盘实业有限公司。
     执业机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方向:
     为企业解读财税政策、筹划合理避税方案、税务争议代理及涉税刑事辩护;
     内外资企业设立、改制及清算业务;
     重大投资项目的谈判、重要合同的草拟审定业务;
     民商事法律诉讼、仲裁业务;
     公司商务法律咨询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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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17 13:34)    点击:67

很多人都出现过身份证件遗失的情况,并且怕证件被不法分子利用。那么被冒名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我的身份证曾经掉过,今年年初,外省的某国税局向我发出通知要求我补缴某公司拖欠的税款。这件事让我很困惑,我被冒名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后,还应承担该公司的相应责任吗?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9条之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有遗失证件、票据的情况出现,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遗失的证件进行登记以逃避行政机关管理,达到不法目的。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的发生,建议证件等敏感物遗失后应立即办理挂失、登报、补办等手续,以阻断不法权利负担的延伸。

来源:黄石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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