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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经验,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及税务规划。2004年起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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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资企业设立、改制及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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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法律诉讼、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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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8 10:02)    点击:89

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是给员工的offer,收到通知书的员工会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公司报到入职。那么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合同的效力?下文由宋长贵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案情简介

201295,求职者方某收到某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员工录用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载明:方某岗位为市场运营总监,合同期三年,请于2012910至某公司人事处报到。某公司薪资为月薪制,转正后每月月薪32,000元。公司强调薪酬保密原则,薪酬属个人隐私,任何职员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职员薪酬。方某在合同期内的各种假期、福利待遇等,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书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2012913,方某入职该公司担任市场运营总监,但是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方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3522。同日,方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913201352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6000元。

二、法院裁判

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方某提出201210132013521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12913201352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三、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如何认定某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公司发出的《员工录用通知书》明确了方某的工作岗位、薪资报酬、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及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等内容,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亦基本实现劳动合同之功能,双方也按该约定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书面形式更有据可查,使双方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能全面履行,更有利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惩罚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本案中,某公司虽无法提供方某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员工录用通知书》,可以知晓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如何履行。因此可以认定该《员工录用通知书》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某公司无需支付方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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