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年终奖前离职,单位可以不发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7 16:20) 点击:586 |
【问题】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今年1月4日,我正式从原单位离职。原单位的考核周期是每年的1月至12月,单位按照惯例今年每个人的年终奖仍然是两万元,1月10日其他人的均已到账。可是,我的却一分没有,我向原单位咨询,单位人事部门说,公司领导交代,年终奖没我的份?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解答】 如果劳资双方有约定则年终奖应按约定发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系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可知,是否发放年终奖,一定程度上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因此,如果您付出了劳动并且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要求,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向您发放年终奖。 法律链接: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宋长贵律师团队服务内容 1、专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与劳动人事、合同经营、网络金融、财税有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2、与个人有关的重大财产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 咨询电话:021-68135038 18621523110 13501723898 助理律师:姚雨薇 网址:www.caishui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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