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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经验,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及税务规划。2004年起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

、商业风险规避、企业改制、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精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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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或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主要有:上海华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尚雅投资有限公司、祥舜信息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秦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十瀚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重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博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合盘实业有限公司。
     执业机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方向:
     为企业解读财税政策、筹划合理避税方案、税务争议代理及涉税刑事辩护;
     内外资企业设立、改制及清算业务;
     重大投资项目的谈判、重要合同的草拟审定业务;
     民商事法律诉讼、仲裁业务;
     公司商务法律咨询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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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之维护承租人利益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8 16:11)    点击:185
“买卖不破租赁”形成了对民法中的“无权优先于债权”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出现是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保护了经济地位上的弱势者的权益,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具有生命力和其存在的必要性。
  基本案情:张某今年大学毕业,毕业后因工作所需,在成都的武侯区承租了一间套一的房子。合同约定:房租分一年支付一次,一次性支付一万八千元。在合同履行的两个月后,张某被江某告知,要求立刻搬离房屋,返还房屋的所有权。
  但张某基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未搬离房屋。江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基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判决承租人张某可继续租赁房屋至合同期限届满为止。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所有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又将该租赁物转卖给他人的,不影响承租人继续租赁房屋。
  对于买受人而言,基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要求出卖人(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宋长贵律师提醒:买卖房屋,要谨慎处理,考虑房屋是否有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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