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迟签自己的合同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0-23 13:43) 点击:14 |
胡某筹备设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在筹备期间招聘陈某作为预设立公司的人事经理,并指派她办理公司注册、人员招聘等事宜,并向胡某汇报工作。陈某入职后,胡某一直邮件催促陈某尽快拟定劳动合同模板以便在公司注册后尽早与员工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一直拖延未办,直至公司注册后数月才完成劳动合同拟定,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了胡某,胡某当天审核确认后,陈某便安排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签订日都写成了实际入职日。但是陈某在自己和公司的那份合同上,特别注明了合同的实际签订日。数月后陈某辞职,但离职后的陈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职日起至合同实际签订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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