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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经验,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及税务规划。2004年起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

、商业风险规避、企业改制、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精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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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历,各成员根据其业务特长及业务方向分工协作、集思广益,确保对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提供优质、准确、高效的法律服务。
     服务或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主要有:上海华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尚雅投资有限公司、祥舜信息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秦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十瀚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重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博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合盘实业有限公司。
     执业机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方向:
     为企业解读财税政策、筹划合理避税方案、税务争议代理及涉税刑事辩护;
     内外资企业设立、改制及清算业务;
     重大投资项目的谈判、重要合同的草拟审定业务;
     民商事法律诉讼、仲裁业务;
     公司商务法律咨询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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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宋长贵税务律师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30 16:48)    点击:67

如实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宋长贵税务律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发生货物购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个人消费不得找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论是如实代开还是不实代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消费不得找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以下具体行为: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因而,如果单位或者个人用于个人消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
但是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是否合情合理更甚至于“合法”呢?我们认为将该行为认定我犯罪行为是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法目的有所偏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在刑法条文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因此我们可知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法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防止税款的流失,防止他人逃税的行为,用于保障税收征管。而“如实代开”行为与虚开有着本质的区别。虽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具有违法性,但该行为在主观上没有偷骗国家税款这样的目的,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并不具有刑法上实定的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故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
因此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不合乎情理,合乎立法的目的,将其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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