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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经验,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及税务规划。2004年起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

、商业风险规避、企业改制、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精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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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历,各成员根据其业务特长及业务方向分工协作、集思广益,确保对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提供优质、准确、高效的法律服务。
     服务或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主要有:上海华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尚雅投资有限公司、祥舜信息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秦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十瀚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重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博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合盘实业有限公司。
     执业机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方向:
     为企业解读财税政策、筹划合理避税方案、税务争议代理及涉税刑事辩护;
     内外资企业设立、改制及清算业务;
     重大投资项目的谈判、重要合同的草拟审定业务;
     民商事法律诉讼、仲裁业务;
     公司商务法律咨询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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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键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重要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3 10:51)    点击:54

【案情简介】:

    20042月,物流公司注册成立并与某包装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由物流公司为包装公司办理国内公路运输业务。张某原系物流公司员工,负责与包装公司的接货和送货,并在交货单上承运人处签字。20068月,张某离职,并于20075月成立独资企业。

    同年6月,张某公司与包装公司建立国内公路运输业务。20088月,包装公司开始终止与物流公司业务往来。物流公司认为,张某掌握其商业秘密,并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使其独资公司与包装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致使物流公司业务额严重下滑。因此起诉请求判决张某及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

【导致结果】

    物流公司诉称张某利用其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物流公司的客户资料,并利用这些资料与包装公司进行交易,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物流公司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未能就“其经营信息具备商业秘密并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特征”提供相关证据,故对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权利人要想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首先要确定哪些信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这一点我们通常要求制订公司的保密制度;其次是对涉密资料采取保密措施,包括与保密义务人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文件标注秘密等级等;最后就是要证明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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