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引起的法律风险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2 10:39) 点击:78 |
【案情简介】 2002年9月,浙江省双阳公司与东江公司达成兼并协议,约定:双阳公司向兼并后新成立的公司注入资金250万元;双阳公司兼并东江公司后,双阳公司董事长伍某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阳公司并未交付任何财产,仅以伪造的资金证明虚假出资,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阳公司向新公司补缴了250万元出资;伍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导致结果】 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阳公司向新公司补缴了250万元出资;伍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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