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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经验,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及税务规划。2004年起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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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或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主要有:上海华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尚雅投资有限公司、祥舜信息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秦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十瀚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重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博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合盘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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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企业解读财税政策、筹划合理避税方案、税务争议代理及涉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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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2 10:29)    点击:68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某大型家电公司,其登记注册地坐落在甲省。2007年,A公司决定扩大业务规模,准备在乙省设立分支机构B.于是派驻8名中层干部开赴乙省扩展业务。这8人到乙省后,出于推广业务的需要,租赁了办公室,取得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同时招聘了20名新员工。

    几年后,受金融危机影响,A公司在乙省的扩张战略失败,决定将其在乙省的分公司的资产和人员一起迁回甲省。其中一名员工小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A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其工作地点,违反了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A公司认为,小张是与分支机构B签订的劳动合同,B是小张的用人单位,小张与A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小张工作地点的变动是由其用人单位分支机构B作出的决定。因此,小张不应主张由A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导致结果】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分支机构取得了营业执照,是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在责任承担上,如果分支机构财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它的法人单位承担。

 

【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是这些分支机构,它们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延伸】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则不允许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能以受托人的身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仍然是设立这些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这些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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