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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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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2 10:26)    点击:47

 

【案情简介】

2008721日某公司员工小王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器维修,检修过程中被电击伤。小王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但单位认为此事是小王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属于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小王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小王是因为违章操作导致受伤,单位主张潘某是蓄意违章没有相关事实和证据证明,潘某构成工伤

 

【导致结果】

本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是正确的,小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不具有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故应认定为工伤,并不能因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就不认定为工伤。

 

【法理分析】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有关专家统计,80%的工伤与违章操作有关。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且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上海市工伤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均应应认定为工伤,但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三种情况除外。本案中小王不具有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尽管他有违章操作的责任,但是属于疏忽大意,是一般违章,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但是单位并没有小王蓄意违章的证据,因此应当根据政策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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