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投入未达最低限额,所签合同效力如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1 16:51) 点击:86 |
【案情简介】 某农药厂与其他5个股东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某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注册登记时,各股东认缴的出资并未到位切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现因对外经营,公司负债数万元且已资不抵债。债权人诉至法院。 【导致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已具有法人资格,就应以该公司拥有的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股东出资未到位,应由各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额补交,股东对外不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2月25日法复【1997】2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前,具有法人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因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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