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其内部员工之间的借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1 11:37) 点击:127 |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公司职工。2012年9月,因公外派期间租房需要,公司为其支付了租房押金5000元、租金2500元,同年12月,陈某分别以“工作需要备用金”、“出差预支经费”和“个人借款”为名向公司支取5000元、5000元和10000元。不久,陈某离职,相关款项未与公司结算。公司为追款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 【导致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前两个款项性质上不属于借款,借款事由是“工作需要备用金”、“出差预支经费”,公司无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个人需要借款,难以认定为民间借贷,依法予以驳回。对于“个人借款”,法院依法认定为个人借款判决其偿还。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系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对于劳动者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间的借款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应当区别看待。如果确系企业内部人员为本企业工作需要而向企业借款并拖欠不还的,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如企业内部人员因其自身利益,如生活和经营等,而向企业借款并拖欠不还的,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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