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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经验,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及税务规划。2004年起专注于公司法律控制及风险预防工作,能够将财税与法律有机结合,为公司提供内控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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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或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主要有:上海华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众人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尚雅投资有限公司、祥舜信息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秦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十瀚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重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博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合盘实业有限公司。
     执业机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方向:
     为企业解读财税政策、筹划合理避税方案、税务争议代理及涉税刑事辩护;
     内外资企业设立、改制及清算业务;
     重大投资项目的谈判、重要合同的草拟审定业务;
     民商事法律诉讼、仲裁业务;
     公司商务法律咨询及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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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是否合法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1 11:36)    点击:60

【案情简介】

20108月,A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将230万元借给A公司,期限为6个月,时间从2010831日至2011231日,年利率为5.22%。合同签订到期后,A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B公司于20125月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A公司给付B公司欠款人民币230万元及利息60030;2、判令A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导致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均为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最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30万,并向被告收缴原告尚未取得的利息60030元。

 

【法理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企业之间借款是违法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因此本案中法院向被告收缴了双方约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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