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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1973年生,具有会计学、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取得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资格。十年大型外资企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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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从事本职工作是否认定为工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1 11:35)    点击:69

 

【案情简介】

孙某是某公司员工。一日上午,因时间紧急,人手不够,公司负责人指派孙某驾驶汽车去机场接人。孙某在下公司楼梯时,不慎摔倒,造成四肢不能活动。公司立即送至医院救治。孙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以孙某并非专职司机,且无证据表明孙某的摔伤事故系工作原因造成为由,觉得不应认定为工伤事故。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导致结果】

法院判决该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法理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孙某虽不是专职司机,但其开车是单位领导指派。孙某摔倒时并未驾车离开公司所在范围,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完成工作任务,由于工作原因摔伤。符合《条例》第14条第1项韧带工伤的法定条件。

 

【延伸】

如果本案中孙某是在接人过程中受伤,是否仍可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因此即便是孙某在外接人过程中受伤,也属于因工外出期间摔伤。仍然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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