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4-11-26 13:33) 点击:79 |
公司保密制度 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各级各类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此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商业秘密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 公司的有关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人事薪酬信息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駿精赛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保密岗位 公司根据各岗位涉及商业秘密的性质及其影响,对各保密岗位进行分类,各类保密岗位具有不同的保密要求。 保密岗位的分类及各项要求,由公司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保密范围 (1)与本公司发生营销关系的客户名单; (2)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情报资料、计划或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书; (3)公司在营销活动中所积累的特有的营销方式和手段; (4)公司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测试等相关资料; (5)公司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 (6)公司的各种会议、决议和内部重大事务的记录等; (7)公司带密级的各类文件(包括人事档案、工资状况等); (8)公司重要场所如质量检测区域、产品生产区域、产品研发区域等。 (9)其他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保密规则与保密管理 第五条 密级确定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公司产品研发方案、产品推广方案、客户资料、采购资料、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图纸、员工薪资、财务数据等为绝 密级; (2)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情况、重要会议记录等为机密级; (3)公司现行或规划构思中的管理制度、管理文件、员工人事资料等为秘密级。 第六条 保密规则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遵循以下规则: (1) 本公司各类人员都负有不泄露或为私利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共同使用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义务,并承担维护公司技术 、商业秘密的责任; (2)本公司各类人员在公司的任职或经营活动中,凡知悉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均负保护责任,并承担实施保密措施的义务; (3)本公司各类人员在公司的任职工作或经营过程中,可能获得或了解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均应具有保密责任,并承担不泄露、 不打听、不谈论的义务; (4)上述规定的保密范围的相关资料有密级资料外出时,要妥善保管。 第七条 保密管理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公司各级部门对涉及保密范围内的相关资料,应当设专人保管,并建立保密档案及台账; (2)保密档案及相关资料应当归入具有保密措施的橱柜内,有关开锁密码应定期更换,并专人管理; (3)电脑储存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定期清理和检查,特别是涉及保密范围内的资料和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储备,并做好防泄密措施;
(4)员工在离职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当将保密范围内的相关资料及载体同时移交,并做好登记手续; (5)涉及保密范围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器及其他载体,应当归入档案系统保管,借用人员需经批准,并做好借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保密岗位的管理 公司保密岗位工作应注意遵守以下规定: (1)保密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应当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能上岗; (2)用人部门应会同公司人力资源、保密等有关部门,共同对保密岗位的员工进行审查考核; (3)审查考核认为员工违反保密要求的,应当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或与员工签订的有关保密协议的约定,视情况作出处理或处罚;
(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任职期间不得在同行业或相似行业 的其他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内从事任何兼职工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公司支付不少于 万元的违约金;
(5)员工在任职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防止泄露秘密信息。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 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所有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泄露或者披露任何有关信息;
(6)员工应当依照公司规定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秘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任何公司秘密信息,不得利用秘密信息为自己或 者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7)员工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消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对其在任职期间获悉的公司秘密信息仍负有 保密义务,应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保密责任及违约处理 第九条 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理 公司秘密信息是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严格保守公司秘密信息是全体员工的义务和责任。如员工违反保密制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掌握或了解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员工,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谈论或利用相关内容的,给公司经济损失的, 则按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总和的1倍赔偿,实际赔偿数额不低于20万元; (2)与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无关的员工,故意打听或窃取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公司按照违纪处理; (3)负有保存、整理公司秘密信息资料的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带离相关资料出公司的,若造成公司损失的,则按损失的实际金额的2倍 赔偿;员工将秘密信息资料作交易而获取个人利益的,则按利益的3倍赔偿,实际赔偿数额不低于50万元,公司并将按违纪处理; (4)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实际赔偿数额不低于60万元,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权利。 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视其情节給予警告、扣发薪酬、解除劳动合同、罚款以及责令赔偿等处罚,并保 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商业秘密的公开 第十条 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的方式: (1)所有人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此时其因丧失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业秘密。 (2)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转变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一旦经过专利申请的公告程序,不论是否最终能够获 得专利权,均已不能再保持商业秘密。 (3)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而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他人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等途径获取该商业秘密。 (4)由于保密措施不当导致商业秘密被迫公开 (5)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上述情况下,原商业信息因丧失秘密性而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解释权与修订权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总经理办公室还将视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康路26号万达广场E幢1910室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