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某涉嫌伪造货币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08 23:38) 点击:410 |
赖某某涉嫌伪造货币案 [ 2012-1-12 14:49:00 | By: smxlaw ] 案情简介: 赖某某在一家公司从事图案设计工作。一天,前台收到一个业务,让赖某某设计硬币的国微图案。此后,普宁市破获一个伪造货币的犯罪团伙,而公安机关认为赖某某便是伪造货币的一个环节,故而将其刑拘。 代理观点: 此案本律师在公安机关阶段就为赖某某作无罪的申诉。在此期间,提出如下的申诉观点: 一、赖某某并没有参与伪造货币。 1、根据辩护人向赖某某所在公司了解,赖某某接的设计国微和花纹图案的单,是公司前台接的单,然后分到赖某某手上,钱也是公司收,并以公司名义出货。当时赖某某仅仅将其作为一般的设计业务,也按公司正常的工作流程来运作,这些有公司的接单及收款收据为证。 2、辩护人向赖某某了解是否明知或应知这些设计是否用来制作假硬币的行为时,赖某某也说,这些图案或花纹,很多用在丝印上,没有想到是用来制作假硬币的。而且,她只在市场上听过有5元以上的假币,1元的假硬币,她根本没有听过。 3、和赖某某联系的客户,以前不认识,完成设计后,也没有联系过,除70元的设计费交给公司外,赖某某更没有得到一分钱,因此,赖某某根本不是参与伪造货币团伙当中的一员。 二、赖某某为客户设计国微和花纹,并不代表她参与伪造货币。 根据刑法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及刑法分则170条的规定,伪造货币,在主观方面须是故意。然而,本案中,赖某某并不知道她的所作所为是伪造货币的一个环节而去实施: 1、设计国微和花纹,法律并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甚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设计国微和花纹,需要什么部门的审批。因此,犯罪嫌疑人赖某某设计国微和花纹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或者最起码可以说,不会触犯刑律。 2、目前市场上,国微和花纹图案本身有很大的用途。如用作丝印,用于做游戏币,用于制作装饰等。当时,赖某某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设计,是他们用来制作假硬币的。 为了能更好地说明此问题,我们可以作如下比方:比如我是市场上打铁师傅,别人要我为其打一把刀,此人,以前我不认识,就按市场价格为其打了一把,然后,他用此刀杀人,我想,大家都不会认为,打铁师傅也是杀人凶手。如果是这样的话,用农药杀人的,制约厂也是凶手,用车故意撞死人,卖车的和车商也是凶手了。 三、如将赖某某的行为定为伪造货币,将有许多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 1、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赖某某参与了伪造货币,那么,事前她和何人、何时、何地通谋?她的具体角色,她的报酬,如何知道所得利润,这些疑点,如何排除? 2、如果是参与伪造货币,这么高的风险,为什么才收70元的设计费?而且全部交给公司,赖某某一分钱也没有得到? 3、如果是参与伪造货币,她应知道严重的法律后果,为什么不将电脑中的设计图案删除,而且,公安机关到那边时,也没有删除。要知道,作为长期操作电脑的人,要删除这些东西,是很快的。 4、如果是参与伪造货币,为什么设计这些图案的电脑是放到任何人都可以接触到的场所呢? 案情小结: 本案中,律师从伪造货币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为赖某某作无罪的申诉。最后普宁市公安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将赖某某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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