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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入户盗窃的相关法律适用,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1-17 03:46)     点击:12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咨询电话:   13262916597      021-52830183

孙奎律师   现任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安衡华东事业部首席律师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

     2、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

     3、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

     4、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

     5、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

     6、高x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7、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

     8、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x军辩护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

     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3、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4、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

     5、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6、成功代理北京市丰台区宛平敬老院与吴如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

     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

     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3、惠州市宝x洁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

    4、成功代理北京华慧龙翔无腐节能烟囱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志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杨志中撤诉。

卞艳飞

  案情

  被害人刘某在自家院内经营了一家美容店,被告人许某与店内的一个美容师谈恋爱,常出入美容店,美容室和卧室相连。2013年3月13日18时许,许某在被害人刘某的卧室玩电脑时,趁无人之际将卧室床头柜的19500元现金盗走。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依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其他情节严重”的规定和河南省往年均是最低标准的推定,被告人许某的入户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3万元的50%,应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的盗窃地点是“户”,但不属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入户本身具有非法性。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不具有“入户”的非法目的性,不构成“入户盗窃”,也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第三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的盗窃地点不属于“户”,且其不具有入户盗窃的非法目的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许某的盗窃地点不是“户”。 对于“户”的认定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将“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本案中,被害人在家开的美容室与其卧室在一个封闭的院落内,去美容室必须通过与卧室相连的院落,被害人刘某的家是集家庭与经营为一体的处所,被盗现金处为与美容室只有一门之隔的卧室,且案发为营业时间,该院落不应该理解为“户”。

  2.被告人许某不具有“入户”的非法目的性。“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本案中被告人许某因与美容店的一名美容师谈恋爱而经常到被害人家,其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未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从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来讲,不仅要侵犯财产所有权,也要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本案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未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4.即使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是入户盗窃,不能将被告人许某的行为理解为“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许某实施犯罪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施行,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其他严重情节”。且各省的盗窃数额标准尚未公布,不宜推定河南省为最低标准。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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