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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做罪轻辩护,最终被暂予监外执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1-21 15:42)    点击:115

在一起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案中,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中一个被告人甲的委托,指派王其森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分析案件卷宗材料,提出对被告人甲有利的辩护观点,最后法院判决时对其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在济宁市任城区出售给被告人乙甲基苯丙胺(冰毒),第一次出售1克,第二次出售2克。乙第二次购买后,通过被告人丙,贩卖给丁0.5克。后被告人甲、乙、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乙、丙均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甲、乙、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亦无异议。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卷宗材料,无法证明被告人甲贩卖给被告人乙的甲基苯丙胺数量为3克,至多为1.8克。被告人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由于尚在孕期,申请法院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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