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合同律师】建设工程建材买卖纠纷不溯及承建商共同给付责任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4-24 03:16) 点击:572 |
【宿迁合同律师】建设工程建材买卖纠纷不溯及承建商共同给付责任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告2委托代理人】 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 徐守波律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2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安公司”)和天成集团分别承建沭阳县沭城街道任巷小区2号楼、3号楼主体工程,被告1是该两号楼实际施工人,被告1因施工需要向原告赊购钢材,并出具欠条两张,分别为119万元、30万元,两份欠条均注明“钢材款,任巷工地2、3号楼”,现由于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因该涉案钢材确实用于工地工程建设,又因该工地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故原告起诉要求建安公司给付钢材货款。但由于本案属于钢材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建安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及协议,并且原告又无证据证明被告1系我公司具有代理关系,故原告要求建安承担货款给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1、 胜诉。 2、 判决驳回原告对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