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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2-03 12:43)    点击:517

醉酒驾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杨华兴

上海杨华兴律师企博网博客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5029364&total=37&totalcount=37&pagerow=20&pagenum=1#commentslist

天涯网博客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421598&PostID=33402231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编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杨华兴 

正方观点认为,驾驶人驾驶的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系醉酒驾车肇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限额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反方观点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并未规定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可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为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0-05-31 21:36

href="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 杨华兴 

(http://police.newssc.org/system/2009/04/07/011763736.shtml)向先生为他的一辆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为2008930日至2009929日。

2009125日,向先生醉酒后无证驾驶该机动车,途经一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黄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黄先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向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先生将向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向先生没有取得驾驶证,且属醉酒后驾驶,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黄某损害费用的责任,因而判决驳回了黄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0-05-31 21:49

href="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 杨华兴 

(http://news.bitauto.com/jiaotong/20100402/1005126817.html)20094月,王某醉酒后驾驶私人轿车在江阴市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撞上了相对方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导致三轮车主施某跌地受伤,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属醉酒驾驶,在事故中负全责。 施某在医院治疗时,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23000元。施某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规定赔付他的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王某属于酒后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2010年初,施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及王某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承担其损失68000余元,王某承担158元。 

近日,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系醉酒驾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施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施某的非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根据施某的实际损失计算,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施某53000余元,其余损失由肇事司机王某承担。 

2010-05-31 21:50

href="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 杨华兴 

本律师持正方论点,但所持理由有异。

2010-05-31 22:06

href="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 杨华兴 

拟定判决书的两位审判员均不可能不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编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九条规定,但在他们两份完全相反的判决书中均没有引用该规定,这是非常值得思考的现象。这是本律师分析问题表达观点的主要切入点。

2010-07-24 14:21

href="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 杨华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9622日向其下级法院相应法庭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9]9),该解答认为:根据"条例"21条规定,除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包括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等情形,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加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要求保险公司就此予以理赔的,不予支持

2010-07-25 23:46

杨华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410日以"保监厅函〔200777"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复函深圳保监局:

你局《关于交强险若干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二、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七年四月十日 

2010-07-26 00:14

杨华兴 

本律师认为,既已存在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九条的明确约定,法院要推翻此约定,必须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直接推翻该约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的判决缺乏正当性基础,从而构成违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9622日向其下级法院相应法庭下发的解答如果阐述了理由,案件承办法官将其粘贴至判决书,这未尝不是可行的统一审判的方法;但其中没有理由,只有结论,同样缺乏正当性。本律师进一步认为,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出台司法解释,也必须阐述理由,否则同样缺乏正当性。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保协条款[2006]1构成了完整的部门法体系;法院要否定该体系的和谐性,必须说明理由,否则就是不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410日以"保监厅函〔200777"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加强了该体系的完整性、和谐性。

2010-08-15 11:27

href="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 杨华兴 

本律师猜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410日以"保监厅函〔200777"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就是为了纠正某些法官的不当理解而出具的;因为,此前的各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的价值定位是明确的。

2010-08-15 11:39

杨华兴 

今日下午一点三十分,本律师以醉酒,强制保险为关键词在google中搜索,查看关于醉酒驾驶人所驾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观点和理由。本律师将要展示理由与其他保险人不应当赔偿理由均不同;几乎所有观点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的解读以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编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九条的引用。大部分保险人应当赔偿观点的理由来自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1条、第22条的文义解读,另有部分理由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编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九条违法、无效。另有两处理由比较另类。

2010-08-16 15:23

杨华兴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102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我院。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希望在今后同类案件处理中贯彻执行上述答复精神,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2010-08-16 15:29

href="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 杨华兴 

最高人民法院20091020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持正方观点,理由比较特别。本律师对此理由持保留意见。

2010-08-16 15:35

href="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 杨华兴 

http://ay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534)机动车强制险最突出特别就是强制,首先是强制投保,法律规定,每车必投保。其次是强制责任,《安全法》和《条例》均作出无条件、无过错赔偿规定,绝对免责只有一个,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三是强制理赔,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2010-08-16 15:40

href="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 杨华兴 

三强制属于反方观点理由。本律师持正方观点,当然不同意其观点理由,但其中透露出来的思路恰恰与本律师思维方向呈现一致。本律师认为,其他的所有正反观点,都是在做肤浅的表面文章,因而均无法说服对方,从而发展成全国性的胶着混乱状态。可悲、可怕。

2010-08-16 15:50

杨华兴 

本律师相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拟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均与相对应的保险部门进行过探讨。显然,保险部门的内部法务人员或者外聘法律人员没能够就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说服法院。保险部门应当持正方观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持反方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虽持正方观点,其理由来自于侵权责任法学理论中对于损害的一般分类: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侵害他人财物所造成的财产减少、致受害人伤害和死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等。非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精神损害。但保险法中存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分类,抛开这一分类分析责任,难以让人信服。这些机构法律人员的业务能力尚需提高。

2010-08-20 23:44

href="http://lawyeryang.blog.bokee.net" 杨华兴 

本律师将从两个层次对本议题进行探讨:表层分析和深层分析。欢迎各位读者参与讨论。您的留言可能成为本博文的一部分;您的违法的留言、离题的留言将被本律师删除。

2010-08-20 23:50

 

杨华兴“中华大律师”,你是谁啊?怎么把我的评论改成你的了?希望这个“中华大律师(lawyer)”不是位律师,他/她这种偷鸡摸狗的行为 ,只玷污了“中华”美名;如果真是位律师,还真败坏了律师队伍的形象。没有真实力,投机使诈,小人行径。 2011-04-23 08:54

杨华兴: 20123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2012-03-23 21:07

 

shlawyer_yang  2012-03-23 21:20

    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持反方观点,这就其“【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而言态度呈180度大转变。

 

shlawyer_yang  2013-01-06 09:24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八条规定:“(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第二款)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shlawyer_yang  2013-08-02 23:26

    主观权利理论和请求权基础理论是本议题通向正确解决问题途径的两扇法门。

 

shlawyer_yang  2013-08-02 23:28

    由萨维尼提出、特别经温德海得阐释的理论将主观权利定义为意志的力量。耶林创设的利益理论将主观权利定义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主观权利的本质是权利人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实现自身的利益。然权利的基础是社会关系之存在,缺乏权利的相对人,权利主体的权利也就失去了意义。作为主观权利的典型类型,债权必须存在相对人,物权必须存在更广泛的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与这么多的相对人发生社会关系,必须由客观法平衡、限制主观权利。

杨华兴现在需要探讨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除了规定客观法内容外,是否可以就权利主体的主观权利作出规定? 2013-08-02 23:33

杨华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2000年《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的规定作出规定。显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无权就执行民事基本制度作出规定。就本议题而言,国务院仅有权在维护道路交通公共利益(不特定受害人的安全利益)的前提下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商业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能就商业保险合同事项作出规定,就民事赔偿制度、所有权处分制度,行政法规更无权力作出规定。这些事项、制度均关乎民事主体基本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的意志(如合同合意)实现流转,行政法规的任何强制流转规定均属于违法。 2013-08-04 21:50

杨华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身不是民事赔偿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赔偿需“依法”进行,而不是依本条例。两条第二款均对不赔偿作出规定。显然,条例此两条文未就民事赔偿事项作出规定。很多基层法院作出保险公司应当就机动车一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醉酒驾驶事故责任的人身损害作出赔偿,其理由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未排除,故此,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事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此推定,显失妥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虽说是根据法律作出,但其第十八条规定(肯定了上述做法)根据哪部法律哪个条文作出的,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2013-08-04 21:53

杨华兴可供支持一方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为请求权基础。 2013-08-05 23:01

杨华兴请求权,向他人请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见《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要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什么,首先得理清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与事故受害人本不存在法律关系,是因为事故致害人的关系,才发生了联系。受害人与致害人之间存在着侵权赔偿权利义务关系,致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不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受害人的请求权只能向致害人主张,在受害人提起的侵权诉讼程序中,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加入致害人一方承担致害人的部分赔偿责任,其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前三款仅是保险事故理赔程序的规定(合同清算条款),并不改变受害人、致害人、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及其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首句也无此效力。 2013-08-05 23:03

杨华兴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前提条件是致害人必须是当事人,该请求权基础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含《保险法》“保险合同”部分)、《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排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与前述请求权基础抵触,亦予排除;致害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2013-08-05 23:06

杨华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9号”第十八条确立了保险人的第一位的赔偿责任,改变了受害人请求权基础的序列,也就实质性地变更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一变更,缺乏法律根据;或者说,这一规定不属于对法律的解释,而是创制了新的“法律”。在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无此权力。因而,这一规定属于无效规定,无由成为受害人请求权基础。 2013-08-05 23:09

 

shlawyer_yang  2013-08-05 23: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编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九条文义非常明确: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赔偿由驾驶人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和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编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正如其第一条所表述的,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其效力不容置疑。

 

shlawyer_yang  2013-08-05 23:14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人因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合法有据。

 

shlawyer_yang  2013-08-05 23:20

    以上就本议题所进行的探讨,仅属于表层分析,这些法理下面存在着深层理由。

 

shlawyer_yang  2013-08-06 22:51

    2003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前,国内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强制保险,在实务和理论界就有争论。不少省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强制要求车辆单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56页)2006年国务院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强制保险的性质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shlawyer_yang  2013-08-06 22:53

    考察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几个阶段典型条款,均将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作为不予赔偿的事项明确列明的。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000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五条规定: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我国保险条款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失多表述为“不负责、责任免除”(责任条款),但就国际通行做法,酒后驾驶不赔采用的是“要件条款”,即,对那种(有意识地)暴露在危险之下的行为排除出保险承保范围。(见【英国】克拉克著《保险合同法》,何美欢、吴志攀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497页)保险人不保酒后危险行为,赔偿责任无从谈起。

 

shlawyer_yang  2013-08-06 23:00

    商业保险合同本就是最大诚信合同,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是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其严重程度与故意相当。对这种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承保,保险人是否在发呆?(注:我国的保险条款确实有点呆)

 

shlawyer_yang  2013-08-06 23:02

    行政机关的一个简单花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文义稍显复杂),我国四级法院全犯晕,律师们到处瞎嚷嚷(本律师不喜欢嚷嚷),理论界教学界乱吵抄,保险界无奈迷惑自慰: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全国上下一塌糊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法释〔2012〕19号),统一司法,一统浆糊。  (杨华兴本条品论有敏感词汇,未通过审核。 2013-08-06 23:05

杨华兴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杨华兴。 2013-08-06 23:06

 

(注:“shlawyer_yang”、“lawyeryang”、“hplaw”、“putuo等是杨华兴在有关网站的博客用户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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