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林论述构成要件与犯罪类型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11-25 13:29) 点击:299 |
贝林论述构成要件与犯罪类型 杨华兴
张明楷说:“Beling(贝林、贝林格)论述,犯罪类型就是指构成要件”(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第67页)。马克昌说:“由于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纯客观概念,同时又说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理论上不免自相矛盾”(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第113页)。然而,本律师翻遍贝林著、王安异译的《构成要件理论》,未发现贝林有这样的论断。这是怎么回事? 四个人中,肯定有人犯了错误:张明楷、马克昌、王安异、杨华兴。可能有以下四种:(1)杨华兴看错,王安异没有译错,张明楷、马克昌引述正确;(2)杨华兴没有看错,王安异译错,张明楷、马克昌引述正确;(3)杨华兴没有看错,王安异没有译错,张明楷、马克昌引述错误;(4)张明楷、马克昌引述错误,错误来源待考。 假如是后两种情形,那么,张明楷、马克昌两位刑法专家的专业素养肯定存在问题,法律人对此就必须保持警惕。 “犯罪类型不是法定构成要件。法定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先行存在的指导形象。”(贝林著、王安异译《构成要件理论》第27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张明楷、马克昌故意犯错误?不当心过失犯了错误? 这是犯罪论的核心论题。在这个论题上胡搞,接下来的论题(如共犯论、罪数论)不就是乱七八糟了嘛!
(上述文字首发于上海杨华兴律师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10000yang?is_hot=1#154190536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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