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司法批复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05-29 06:12) 点击:143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司法批复 最高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
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 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希望在今后同类案件处理中贯彻执行上述答复精神,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