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石学军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2 12:03)    点击:656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石学军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石学军律师,石学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石学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8317131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石学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石学军律师主页,您是第1494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