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9 14:26) 点击:314 |
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我国规定的唯一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缓刑适用的对象,1979年刑法第69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在刑法修改中,对于反革命犯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反革命罪已被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这类犯罪也不适用缓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可以像普通刑事罪犯一样宣告缓刑。 立法机关经过权衡,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只保留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未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排斥在缓刑的适用对象以外。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的原因主要在于累犯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累犯是再次犯罪,甚至多次犯罪,表明其对社会的危险性,表明从宽的刑罚对其缺少威慑或改造作用,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上改造,难以防止其再危害社会。因此,对累犯不应当适用缓刑,刑法对此明文规定是正确的。 但是,对于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我国刑法未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日本刑法第25条对缓刑的必要条件的规定中有两项排除条件: (1)以前未被判处过监禁以上之刑的; (2)以前虽被判处过监禁以上之刑,但自执行终了或获得免除执行之日起,五年内未再被判处监禁以上之刑的。 巴西刑法典第57条规定:犯人不曾在巴西或国外因犯了其他罪而被宣告有罪,或在巴西因犯了违警罪而被宣告有罪的,凡不超过二年的拘役,或第3O条第 (三)款规定的监禁,可缓期两年至六年执行。泰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有期徒刑之罪,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处罚,但无有期徒刑之前科,或其有期徒刑之前科系因微罪或过失者,法院斟酌被告之年龄、以往之记录……之情况,得于认为适当时,以判决宣告被告有罪,但暂时停止刑罚之决定,或决定其刑罚,但停止其执行。瑞士刑法典第41条规定:行为前五年内,如因故意犯重罪或轻罪而受三个月以上重惩自由刑或轻惩自由刑之执行者不得缓刑。可以看出,有的国家将有前科的罪犯排除了适用缓刑。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见类似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刑法将该种情况是否适用缓刑的权力赋予了法官,法官应当综合考量我国刑法对缓刑的规定条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最终的裁判。也就是说,有前科的罪犯如果认为其确不致再危害社会,完全可以适用缓刑,这符合缓刑的本质,也符合司法实际,同样也符合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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