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石丽琼
石丽琼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石丽琼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代理合同 履行地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6 14:32)    点击:251

  

  合同 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石丽琼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石丽琼律师,石丽琼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石丽琼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098460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石丽琼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石丽琼律师主页,您是第29071位访客